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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国”的商标,从严审查,慎之又慎

今天,大家都在讨论“国酒茅台”商标。发生了什么?


事件回顾

 

茅台公司于2010年6月9日申请注册第8377491号“国酒茅台”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

2012年7月,“国酒茅台”商标初步审定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及个人提出异议。

 

2016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2016)商标异字第44772号不予注册决定。

 

茅台集团对该决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8年5月2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18]第95669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中认定,“国酒”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质量评价含义,茅台集团提交的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国酒”具有其他更强的含义,若该文字成为茅台集团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独占使用,易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不予核准注册。(点击查看复审决定)

 

8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微信公众号“知产北京”发布了一则收案信息:

收案信息|五粮液等34方提出异议,茅台集团注册“国酒茅台”未果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茅台集团不服诉至北京知产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茅台集团主张,其在茅台酒广告中长期使用“国酒茅台”,该种表述也在诸多新闻报道、电视节目甚至外交场合中频繁使用。

 

该案第三人共有34家,汇集了众多酿酒企业、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新闻网站、家具公司、个人等。

 

当天也就是8月13日晚上,茅台集团官网发布一则声明,表明撤回“国酒茅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对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我们充分尊重,也乐于接受。日前因内部工作衔接问题递交的诉讼申请,公司决定依法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并谨此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各相关方表示诚挚歉意。”

(这里面的bug是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写错了)
 

那些年被无效的“国酒茅台”

虽然撤诉了,但是“国酒茅台”留给商标圈的是深深的思考。

包括此次涉及的第8377491号“国酒茅台”商标在内,茅台公司总共申请过9个“国酒茅台”商标。对于这些“国酒茅台”商标,引起了整个白酒行业的强烈反对,汾酒、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等多家名酒企业纷纷联合上书,反对“国酒茅台”商标注册。

十多年来,“国酒茅台”可谓是“屡败屡战”的典型。让我们来看看那些失败的过往——

 

茅台公司于2001年9月13日申请的申请号为1991120和1991122号“国酒茅台”商标,2002年被驳回复审,商标已无效;

 

2006年8月1日申请5514889号“国酒茅台”商标,2009年9月被驳回复审,商标已无效。

2010年6月9日,贵州茅台在33类商品上申请了4个不同图案的“国酒茅台”商标。分别是第8377533号、第8377511号、第8377491号和第8377467号“国酒茅台”商标。

2016年12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关于第8377533号“国酒茅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国酒茅台及图”中的“国酒”一词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评价性含义,若由被异议人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容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因此,商标局决定,“国酒茅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第8377533号“国酒茅台”商标

第8377511号“国酒茅台”商标

 

第8377467号“国酒茅台”商标



行业反对声频起

为什么“国酒茅台”在白酒业有如此强烈的反对声呢?

 

在酒之前冠以国之名,将赋予白酒这种商品以强烈的政治、文化、情感色彩,具有极大的品牌附加值。长久以来,贵州茅台将“国酒茅台”作为广告语宣传了多年,意图植入“国酒=茅台”的印象,以昂贵的价格和高广告曝光率,成为中国白酒行业的顶尖代表。当然,消费者也认可茅台的质量,追随茅台的品牌。但同为白酒企业,泸州老窖有“国窖1573”,五粮液有“国五液”,是否配得上“国酒”之称,消费者喜好各异,不能一言蔽之。如果贵州茅台注册“国酒茅台”商标,将垄断“国酒”这一名称,不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试想有了“国酒”,企业会纷纷效仿,是否就会有“国烟”、“国茶”、“国瓷”等一系列国字号产品?这种现象很不健康,是企业利用中国百姓崇尚威权、追捧“御用”的心理,搞不好会出现许多不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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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国酒茅台”具有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局认为,对于“国酒茅台”商标提出的异议,其文字部分含有“国”字,没有违反《商标法》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含有“国酒”,亦未违反《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商标局是以“国酒茅台”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不予注册的。

针对“国”字号商标,2010年7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了一个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2010年7月)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做好商标审理工作,服务企业,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明确如下:

第一部分  法律依据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二部分  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三部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以“国”字头命名的商标,社会公众会将其与国家影响力联系在一起,可能存在夸大宣传或具有不良政治影响的情形,故必须“从严审查,慎之又慎”。

中国消费者的观念和法治环境正在发生变化。贵州茅台在“国酒茅台”商标上屡屡碰壁,也许失掉“国酒”商标对销量根本没有影响,但茅台虽好,以质取胜更棒,希望藉此优化品牌宣传策略。SHI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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