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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有)

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有)

一、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

借条其实就是借款合同,有以下情况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都为无效合同。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契约关系生效的要件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也就是合意。在这里,你是知道这个借贷关系个中因由的,所以不存在不真实的或者受骗的因素,至于重大误解更谈不上(如果需要一个借口,只能说是对风险估计不足,而这就是你的错误了);信用社很明显也知道相关情况,不过该强调的事项他已经对你方告知,而且说明了钱是贷给你的,所以也不存在瑕疵。据此,可以认定该案中的关系真实有效。出质人在该案中的合同关系同样有效,同样受该合同关系制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司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1、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超过4倍部分不予保护;2、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4、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5、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6、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7、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8、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在下列情形下,个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   1、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借款给别人去赌博或贩毒的;如果贷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还将受民事制裁;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理解是错误的。借条代表的是借款合同关系,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两年。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用于生产、生活的借款行为,借款利率不超过24%,都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五种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银行贷款转借他人使用,另行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的,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有

借条其实就是借款合同,有以下情况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都为无效合同。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效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以从事非法活动为目的的借贷合同。2、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活动不受保护。3、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4、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罚款、收缴、拘留,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高利贷利息也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司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1、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超过4倍部分不予保护;2、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4、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5、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6、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7、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8、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契约关系生效的要件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也就是合意。在这里,你是知道这个借贷关系个中因由的,所以不存在不真实的或者受骗的因素,至于重大误解更谈不上(如果需要一个借口,只能说是对风险估计不足,而这就是你的错误了);信用社很明显也知道相关情况,不过该强调的事项他已经对你方告知,而且说明了钱是贷给你的,所以也不存在瑕疵。据此,可以认定该案中的关系真实有效。出质人在该案中的合同关系同样有效,同样受该合同关系制约。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借款合同如果存在上述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之一的,合同无效。

公司可以向个人借款,但是利息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担保效力可能比较弱,最好让提供物权担保,公司的财务情况要调查清楚,建议增加法人代表做保证人,因为公司一旦破产或注销,您这保证人就没了,没办法起诉,而个人的话肯定比公司长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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