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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情形,法院受理债权人等人指定清算组(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申请后)

有什么情形,法院受理债权人等人指定清算组(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申请后)

一、有什么情形,法院受理债权人等人指定清算组

可以的。在公司应当清算而清算义务人未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公司时,赋予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的权利。股东等其他的公司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根据新公司法,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的法定解散事由之一,且此时公司必须进行清算。公司解散后不再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正常存在,其对外的一切财产关系都处于不确定之中。这种不确定的状况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且危及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应当尽快结束。因此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在公司不依照法律规定开始清算时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企业清算的含义指企业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 企业清算的原因 1.合同期满清算 2.法律规定清算 3.无法经营清算 4.违法经营清算 5.产权变动清算 6.破产解散清算

A公司股东。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上述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并没有人数限制。破产法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企业破产法规定:(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你好!破产申请的三种情形如下:(1)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2)债权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二、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申请后

有如下后果: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组织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算;2.一般情况下公司要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3.清算组可以代表公司起诉其债务人,最大限度追回其债权;4.不得对任何债权人进行提前清偿;5.所有以破产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停止诉讼活动,进入执行阶段的判决也暂时停止执行;6.被法院查封的破产财产全部解封,由法院组织的清算组进行清点。

可以!参见《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包括: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撤销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有;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包括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而受益的人;因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财产的受让人)。

B 破产申请由人民法院受理后,所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同一清偿顺序中有权获得同比例的、公平的受偿。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相当于使受到清偿的债权人获得了优先清偿的权利,导致其破产财产减少,无疑会使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特别是个别清偿很可能导致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企业破产法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的义务有:(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是的。保全措施指的是“冻结、查封、扣押”等。与担保物权无关。只要银行不放弃优先受偿权,仍然可以以抵押厂房拍卖款抵偿债务,拍卖款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与其他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按比例清偿。

比如说甲欠乙10万元,丙作为一般保证人。由于某些原因,丙被其债权人申请破产并受理。那么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无论乙对甲的债权是否到期,债权人乙都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不得主张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债权申报的受理主体是破产管理人。而法院却定的是在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的申报日期也就是自法院受理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以上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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