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的债权人如何确定(选择之债的债权人如何确定债务)
一、选择之债的债权人如何确定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即由单方意思表示就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赠予行为中的赠予人就债权人,而接受赠予的对方就是债务人
简单点说就是两点,1.谁履行了合同;2.谁遭受损害。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就是债务人,因对方不履行而受到损害的就是债权人。比如买家履行了支付货款义务,卖家未履行给付货物的义务,买家遭受损害,那么买家是债权人,卖家是债务人;又如卖家履行了给付货物的义务,买家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卖家遭受损害,那么卖家是债权人,买家是债务人。当然,现实生活中往往不能如此简单划分,为此,有一些概念适用于不同的情况,比如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等。
简单之债也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由于简单之债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机会,因此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在简单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单,一般不容易发生争议。选择之债,是简单之债的对称,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选择之债可约定选择权归债务人、债权人或第三人行使,无明确约定时,归债务人行使;选择权人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转归债权人享有。(具体讲这个区分主要是学理上的、实践中意义不大。)以上三个问题,逐一回答如下:1、没有2、不能3、乙可以这样要求。注:如需帮助,发邮件至refsh910@sina.com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海市高院的一个批复(2002年),以及破产案件的受偿顺序等,都是确定债权人受偿顺序的法律依据。大致顺序为:拆迁安置对象、工人工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部分的款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质押权人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同一顺序的权利人(一般指普通债权),谁先采取有效的控制财产的手段,谁就是第一顺序的受偿人。
即简单之债。这就是选择之债,变成了不可选择的债。在权利人做出选择之后,这个债的内容就确定了(或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完成任何一项都可以使得你的债权消灭举个例子,即是在形式形成权中的选择权。而这一选择:他把东西修好,恢复原状的行为之债;也可以是赔偿你损失的金钱之债。债的内容可以是,产生了侵权之债:比如甲把你的东西弄坏了
债的主体,我不知道你在什么语境得到这个词的"债"这个词单拿出来,可以是指债权、也可以是债务、也可以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所以债的主体怎么界定,要看语境
标的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且标的之间有质的不同 选择权要约定,无约定推定为债务人有选择权,若选择权人在约定期或者合理时间内不选择则权力转移到另一方
二、选择之债的债权人如何确定债务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即由单方意思表示就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赠予行为中的赠予人就债权人,而接受赠予的对方就是债务人
标的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且标的之间有质的不同 选择权要约定,无约定推定为债务人有选择权,若选择权人在约定期或者合理时间内不选择则权力转移到另一方
C不能直接向A索要,A与C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一种情况存在可能,就是B与A、C坐在一起将与A的债权转让给C,对C的债务也就转到A身上了。但要立下转让协议。
简单点说就是两点,1.谁履行了合同;2.谁遭受损害。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就是债务人,因对方不履行而受到损害的就是债权人。比如买家履行了支付货款义务,卖家未履行给付货物的义务,买家遭受损害,那么买家是债权人,卖家是债务人;又如卖家履行了给付货物的义务,买家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卖家遭受损害,那么卖家是债权人,买家是债务人。当然,现实生活中往往不能如此简单划分,为此,有一些概念适用于不同的情况,比如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等。
选择之债可约定选择权归债务人、债权人或第三人行使,无明确约定时,归债务人行使;选择权人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转归债权人享有。(具体讲这个区分主要是学理上的、实践中意义不大。)以上三个问题,逐一回答如下:1、没有2、不能3、乙可以这样要求。注:如需帮助,发邮件至refsh910@sina.com
原告一般会提交有被告本人签字、单位盖章或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的借条、借据、欠条、收货条、收货收据、出库单、入库单、结算清单等证据,被告认可的,即视为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如果被告否认,法官会要求被告提交申请,进行字迹、公章真伪的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意见认为是被告所签的字,即使被告否认,法院也会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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