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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的债权人如何确定(选择之债的债权人如何确定债务)

选择之债的债权人如何确定(选择之债的债权人如何确定债务)

一、选择之债的债权人如何确定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即由单方意思表示就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赠予行为中的赠予人就债权人,而接受赠予的对方就是债务人

简单点说就是两点,1.谁履行了合同;2.谁遭受损害。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就是债务人,因对方不履行而受到损害的就是债权人。比如买家履行了支付货款义务,卖家未履行给付货物的义务,买家遭受损害,那么买家是债权人,卖家是债务人;又如卖家履行了给付货物的义务,买家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卖家遭受损害,那么卖家是债权人,买家是债务人。当然,现实生活中往往不能如此简单划分,为此,有一些概念适用于不同的情况,比如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等。

简单之债也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由于简单之债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机会,因此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在简单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单,一般不容易发生争议。选择之债,是简单之债的对称,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选择之债可约定选择权归债务人、债权人或第三人行使,无明确约定时,归债务人行使;选择权人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转归债权人享有。(具体讲这个区分主要是学理上的、实践中意义不大。)以上三个问题,逐一回答如下:1、没有2、不能3、乙可以这样要求。注:如需帮助,发邮件至refsh910@sina.com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海市高院的一个批复(2002年),以及破产案件的受偿顺序等,都是确定债权人受偿顺序的法律依据。大致顺序为:拆迁安置对象、工人工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部分的款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质押权人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同一顺序的权利人(一般指普通债权),谁先采取有效的控制财产的手段,谁就是第一顺序的受偿人。

即简单之债。这就是选择之债,变成了不可选择的债。在权利人做出选择之后,这个债的内容就确定了(或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完成任何一项都可以使得你的债权消灭举个例子,即是在形式形成权中的选择权。而这一选择:他把东西修好,恢复原状的行为之债;也可以是赔偿你损失的金钱之债。债的内容可以是,产生了侵权之债:比如甲把你的东西弄坏了

债的主体,我不知道你在什么语境得到这个词的"债"这个词单拿出来,可以是指债权、也可以是债务、也可以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所以债的主体怎么界定,要看语境

标的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且标的之间有质的不同 选择权要约定,无约定推定为债务人有选择权,若选择权人在约定期或者合理时间内不选择则权力转移到另一方

二、选择之债的债权人如何确定债务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即由单方意思表示就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赠予行为中的赠予人就债权人,而接受赠予的对方就是债务人

标的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且标的之间有质的不同 选择权要约定,无约定推定为债务人有选择权,若选择权人在约定期或者合理时间内不选择则权力转移到另一方

C不能直接向A索要,A与C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一种情况存在可能,就是B与A、C坐在一起将与A的债权转让给C,对C的债务也就转到A身上了。但要立下转让协议。

简单点说就是两点,1.谁履行了合同;2.谁遭受损害。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就是债务人,因对方不履行而受到损害的就是债权人。比如买家履行了支付货款义务,卖家未履行给付货物的义务,买家遭受损害,那么买家是债权人,卖家是债务人;又如卖家履行了给付货物的义务,买家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卖家遭受损害,那么卖家是债权人,买家是债务人。当然,现实生活中往往不能如此简单划分,为此,有一些概念适用于不同的情况,比如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等。

选择之债可约定选择权归债务人、债权人或第三人行使,无明确约定时,归债务人行使;选择权人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转归债权人享有。(具体讲这个区分主要是学理上的、实践中意义不大。)以上三个问题,逐一回答如下:1、没有2、不能3、乙可以这样要求。注:如需帮助,发邮件至refsh910@sina.com

原告一般会提交有被告本人签字、单位盖章或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的借条、借据、欠条、收货条、收货收据、出库单、入库单、结算清单等证据,被告认可的,即视为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如果被告否认,法官会要求被告提交申请,进行字迹、公章真伪的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意见认为是被告所签的字,即使被告否认,法院也会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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