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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可否要求提前还款(不安抗辩权的要件)

不安抗辩权可否要求提前还款(不安抗辩权的要件)

一、不安抗辩权可否要求提前还款

如果乙没有按照欠条做到每年还一万,就是属于违约。这样甲就有权撤消合同而重新订立,要求乙一次性还清。如果甲根据现在乙的经济状况恶化,拖欠10年乙将丧失偿还能力的。可以履行不安抗辩权,要求一次性还清,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你可以起诉对方,建议在起诉之前尽量查找下对方的财产线索。也不是说必须得还款期限届满才能要求还钱,即使期限未满,只要对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前履行免费刑事辩护法律咨询就到法帮网 http://www.fabang.com/ask/browser.php?tid2=108

(1)房权证上如果注明是个人所有,就不需要房权本人提供结婚证,如果是共同所有就必须提供结婚证,否则任何银行都做不了贷款的。 (2) 二手房交易,中介是一手托两家,中介的责任是必须要核实清楚业主信息和房源的真实性!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举例: A和B签合同约定A先向B供应设备,B收到设备后再付款。那么A是先履行的一方。如果A有确证表明B丧失给付货款的能力,可以要求B先给付货款或者提供担保,否则A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即拒绝供应设备)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l)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先履行者有证据证明后履行着丧失履行能力,应先通知后履行者其将行使不安抗辩权,并应给对方一定期限要求提出证明或担保;第二阶段,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履行者依然不能证明其有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先履行者正式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如果在第一阶段后履行者提供了相应的履行能力证明或担保,合同将继续履行,但对于合同履行延后而言,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因此双方都不用追究违约责任,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纵横法律网 罗森律师

A只要不安,即可抗辩。哦,那就加上D和E。我还以为要最优选项的单选 .又看了下,破题,肯定不是真题。题干的意思更应该是情节而不是条件,因果性反了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的要件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虽是同一合同,但没有对价关系,同样也产生不了不安抗辩权。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以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为前提,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A只要不安,即可抗辩。哦,那就加上D和E。我还以为要最优选项的单选 .又看了下,破题,肯定不是真题。题干的意思更应该是情节而不是条件,因果性反了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表明自己履行了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不予履行。

B,不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约定应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财产或者履行债务的能力明显减少,以致可能难以履行合同义务,而且对方也没有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就是本来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应后履行义务一方有明显不能履行义务的迹象,或者后履行以为一方明确表明将不履行义务,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向先履行义务一方请求履行义务时,先履行一方享有的一种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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