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约定什么内容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一般是约定的。如果忘记约定,就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约定了,要看怎么约定的。约定了要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保证人的义务就比较大,时间就长,就是2年。如果约定了要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保证人义务就比较小,就是6个月。肯定不是时效了,因为都交保证期间了。
一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情形,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二是在约定保证期间无效情形,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三是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情形,适用两年的保证期间。
你好,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这个是什么意思哈,有谁能解释一下呢。应该是这个意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的这个时间,过早或者是刚刚好的,都属于没有约定,保证的这个时间是主债务履行结束的时间只有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的这个保证责任,一直到还清债务为止这个结果你满意吗?
这是两种不同的情况呀,不能混为一谈的。法条指的是约定不明,司法解释指的是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
合同条款主要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的签订就是要做好四控制:控制货物、控制资金、控制对客户带来利益和损失的行为约束、控制交付手续。
1.保证人在欠条中签署了名字,虽然没有另签保证合同,也构成保证。2.“直至欠款还清”是对逾期罚款的约定,不是对保证期限的约定,因此不是约定不明,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属于连带责任保证。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如果自原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已经超过六个月的,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利率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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