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约定期限不明怎么办(担保期限未约定是多长时间)
一、担保合同约定期限不明怎么办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是指保证期间的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间的情形;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形,适用2年的保证期间。
1.担保合同约定期限的则为该期限~2.没有约定的为主债务到期6个月~3.如果合同中有"担保至债务还请为止"之类的语言则视为约定不明,此时的期限为主债务到期后2年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规定里说明了是保证期限,而不是还款期限
1答:如果约定“还请时候担保合同解除”的,该约定视为无效,法律直接规定,此种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2答:连带担保的,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你的情况,如果这个债权人没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在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2年内,保证人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3答:06年5月签订的合同,要看他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是什么时候。(比如说,合同中写到某年某月某日之前付款,这个就是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届满2年内,如果债权人既不找债务人,也不找保证人,法律就不保护他的利益了。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担保期限未约定是多长时间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对没有还款日期的债务,期限届满如何计算,应优先参照我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债权人应该先遵守双方的交易习惯,如果没有交易习惯的,可以返还,但债权人如果主张还款的,须给债务人合理的还款期限。也就是从合理期限届满时,认定主债务到期,担保责任就从该时起计算6个月。
根据你所述,担保人应该已免除担保责任。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担保时间的话,担保期限是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也就是说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如果债权人没有要求你承担担保责任,你的担保责任就免除了。
相关司法解释为: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所以当对无借款期限的担保期限无约定时,为首次要求还款后,还款方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如还款方履行期届满未还,出借方在两年内没有要求实现保证,而又与还款方达成新履行期,保证方未同意的,按原期限。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期限,是要求债权人必须要在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责任不同,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履行期限必须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向对方主张权利。
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应认定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您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与借据法律效力并存。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力的,诉讼时效是20年,主张权力的,从主张权力起算,诉讼时效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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