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能否构成无因管理(因赡养引起的纠纷由赡养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赡养义务能否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3、管理他人事务。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对未成年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祖父母只有在未成年人无父母或父母均无监护能力而自身又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情况下,才对未成年人有相应的抚养教育义务。在高某、刘某均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刘氏夫妇以刘某某之祖父母的名义代为抚养,在无抚养教育义务情况下对刘某某进行抚养教育,符合无因管理之“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之要件。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认定无因管理的因素: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本人(被管理人)的利益。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并没要求要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结果,所以,只要行为人有“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即可认定为无因管理,即使结果不利于他人。既然构成无因管理,那么管理人的损失就由本人承担,本管理人的损失由本人承担。以上为个人意见,如有错误请帮我纠正。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即为无因管理。 本人是否收益,并非判断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因此,只要管理人有为了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而由此受到损失,依法有权要求本人赔偿。
如果是未办结婚,只是一般的同居,那么也就是同居关系而已,如果是你们自己生育的孩子,你是要承担扶养义务的,如果不是,那么也就无所谓扶养关系了。同时,重复一遍先前回答的人的答案:无因管理是财产关系,不适用于人身关系,像这种孩子之类的事情,是没有无因管理的说法的。同时,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属于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你没有什么权利可言。
一、什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二、如何确定无因管理行为?需要从无因管理的三个法律特征入手进行分析: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本人(被管理人)的利益。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是:1.管理他人事务;2.无法律上的义务;3.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二、因赡养引起的纠纷由赡养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赡养案件是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赡养案件的管辖问题,如果被告是一个人,应当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如果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我国基本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如提起诉讼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但对部分特殊情况也规定了“被告就原告”和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的规定。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老年人在自已所住地法院提起赡养诉讼,避免了某些法院因赡养诉讼审理出现困难怕麻烦而“推管辖”的情况,极大地方便与支持了老年人的赡养诉讼,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按照民诉法来,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符合以上几点,法院应当受理。
第9条是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如果只有一个被告,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即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按民诉意见,赡养纠纷可以由被赡养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你可以在青岛起诉。还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寻求法律援助。
“老人回来后,小儿子送来了1500元”,“五年多以来,小儿子从未给过老人任何费用”,互相矛盾。 儿子女儿都有赡养义务,“两个女儿只买了一些营养品”,如果要告的话,两个女儿和小儿子都应该告,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 老人是原告,把两个女儿和小儿子列为被告,向两个女儿和小儿子户口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赡养费。如果老人不会写民事起诉状可以请律师代书,老人也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帮助自己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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