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支付货款履行地是哪里
没有约定的看一般交易习惯确定不了的视B为交货地点甲负责运输在交货上,乙是履行义务一方,B是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合同履行地就是执行合同的地点。如果是购销合同,就是交货的地点。如果是建设或安装合同,就是施工的地点。
例如:甲和乙签订一份动产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在6月30日向乙发货,乙7月5日前支付货款。 在这个例子中,对于甲来说,发货是义务,收款是权利,对乙来说,付款是义务,收货是权利。 其他标的(一般是指动产货物),对于甲来说发货是义务,是履行义务一方;对乙来说收货是权利,是接受货物一方,因此是在甲所在地履行。 OK?呵呵! 3、假设本例中是不动产,履行地就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1.有效,乙公司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乙公司所在地)。3.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适用于除民诉法解释特殊规定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网络买卖合同以外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1141)
就合同而言,合同履行地对于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有法律意义。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实际交付地即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采取以下原则:(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要看合同约定了。如果合同约定了送货及送货地点,那么可以认为合同的履行地为送货地。如果没有约定送货,那么按通常理解就是自提。即自己去提货,那么此时,合同履行地应为提货地点,本案中即指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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