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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附属性主要体现哪些方面(担保合同附效力条件)

担保合同的附属性主要体现哪些方面(担保合同附效力条件)

一、担保合同的附属性主要体现哪些方面

这个,很简单,普通担保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一般情况下,主合同无限,担保合同也无效。主合同中债权转移了,那担保权在除了因为信任等法定原因不转移以外,随着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而且,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成立为其必要,没有主合同,担保合同的存在就毫无意义。

1 是可以的2 和同事有效地的3附属合同跟保险合同不是一回事 也就说 在保险合同无论是有效还是无效的条件下 附属合同是单独说的,根本与保险公司无关。但是按照法律程序说 既然形成文字形式 签字盖章 就是附有法律效益。 但是 业务员的这种做法 我们就不是按照法律程序来定义。但是 最后说是该保险账户的存折有刘某来保管是不对的。虽然是你赞助的 但是存折的名字不是你刘某的 也就是说 归属人应该是这张存折的主人,并不是你刘某。也就是说 存折属于私有财产,你保管他人存折用该是擅自拥有他人的私有财产。而且用合同的手段,是不允许的。

根据《担保法》第93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一)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二)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三)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四)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所有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我的理解是可以独立成为单独的履约担保形式,也就是说你可以要求其提供履约保证金,还同时提供相应的担保,比如对方的财产等

主体、客体都不同、法律关系也是不同的,虽然担保关系随着主合同变更而变更,但是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变更主合同,要通知或者经过担保人的同意,这类规定就显示了担保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立性

首先要确认担保的种类,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认为是连带担保。 一般担保,担保人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在未经起诉债务人的情况下,不的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担保,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担保合同附效力条件

你不能取消这个担保协议。担保一般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是一般担保,法律认定为是连带担保。一般担保责任是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时,担保人承担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只要债务人不同意还债,债权人就可以向担保人要求其代为偿还。建议你通过三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担保你签字担保在债务人不还款时你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三方协商可撤销担保,特别是担保权人要同意,即出借人要同意。

担保合同分三种生效方式:签订生效,附期限生效和附条件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生效时间,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原则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生效。如果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因此,担保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得发生或消灭的合同。附条件合同自签订即成立,在合同所咐条件出现时生效或失效。

1、以欺骗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2、担保合同不是必须要公正,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合法有效的。3、法院会受理,因为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她,她需要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4、看双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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