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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龙和吕某元债务纠纷案起诉状

民事起诉书 原告:李某龙,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少栋县两市塘接到办事处衡宝路25号12栋303室,身份证号码:43052119******0032,电话:189 **** 9981。 被告:吕某元,女,汉族,1989年3月28日出生,湖南省少栋县连桥界田村在一组2--1号,身份证号:43052119******3327,电话:151 **** 3068。 被告:刘某欢,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少栋县连桥界田村在一组2--1号,身份证号:43052119******2598,系吕某元丈夫。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连带偿还4万和利息22800元(按照二分计算至2018年1月23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因为生意经营缺少资金,于2014年8月23日从原告手中借走人民币4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三分,除中间支付利息一万元之外,原告一直催讨借款和利息,总是答应归还,但是一直都没有归还。所以起诉前来,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刘某欢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龙 时间:2018年1月25日   附录:1、本诉状一式四份;2、证据目录       原告几条的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份数 页数 证明的事实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1 1 主体资格 2 被告户籍资料 1 2 主体资格 3 借条 1 4 借款事实 4 短信聊天记录截屏 1 7 1、原告多次被告还钱; 2、被告答应还钱但是总是不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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