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交往期间,你侬我侬,分手后一挥衣袖,好聚好散,岂不各生欢喜,可偏偏有些人分手后,反目成仇,恨不得你吃了我,我吃了你。
两个人心生怨恨情有可原,但是父母跟着一起搅和,未免过分了。
这不,最近网上曝光一件事,网友看完以后,直呼这位母亲的做法简直不可理喻。
自己儿子跟人家谈恋爱,这位母亲心里窝火,竟然将女孩的个人信息曝光在网上,并发视频诋毁,称该女孩骗婚、骗彩礼。
当然该女孩也不是吃素的,面对男方母亲的诋毁,将其告上法庭。
原来去年,江苏南京的小伙张某和王某通过相亲结识,之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王某主动退还礼物、红包和彩礼。
张某母亲觉得窝火,在网上发视频诋毁王某,不仅公布了王某的个人信息,还称其骗婚、骗钱。
法院经查,王某不存在骗婚行为。
最终,张某母亲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澄清事实,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本案随着法院的判决告一段落,然而案件中存在的现象并非个例。
那么,通过本案,由此衍生出哪些法律问题呢?京云律师对此表示:
第一
男女交往期间互赠的礼物、红包分手后要退还吗?
恋爱期间,特殊节日送的礼物或者特殊数字表达爱意赠送的钱财等礼物原则上不需要退还。
但是如果是属于以结婚为前提赠送的房子、车子或者其他价值较大的礼物在分手时可以要求对方退还。
《民法典》规定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像恋爱期间的礼物和小额红包都是出于对恋人的热爱等原因无条件的赠与,恋爱并不是一个人的付出,双方都有构建美好生活的共同义务,可见这种赠与和接受的行为两人都可以做出,如果斤斤计较就使恋爱丧失本来的意义。
王某主动退还所有赠与的清付行为,使张某母亲在视频上提出的骗婚,骗钱说辞不攻自破。
第二
男女分手后,一方受到另一方的诋毁怎么办?
王某母亲单因心里窝火对其进行诋毁已经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暴露家庭住址,个人信息的行为更是构成侵犯他人隐身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不同于刑法中明确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有形侵害,类似于侵犯名誉权等行为对当事人的精神和社会上的影响更加严重,往往会对当事人造成长期心理阴影,所以法律法规更倾向于精神补偿。
案后小结
我国公民对婚姻自由一词耳熟能详,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当事人双方都可以自主决定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不应受到其他人的干涉。
更不能有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违法行为,正是因为有骗婚,骗钱的婚姻关系发生,所以法律详尽退还赠与行为的可能,法律是规范公民行为准则的标杆,但对于道德层面的约定俗称公序良俗,无法详细规定,需要公民自觉自愿履行。
即使有婚姻自由不受父母家人约束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双方的感情也无法排除家人的影响,案件中的张某对自己母亲的行为也有阻止,监督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位母亲在侵犯他人名誉的同时也损害了自己的声誉。
法律可以解决问题,但是无法规避问题,公民做出决定前要谨慎思考,不可逞一时之气,以免后悔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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