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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一日一法 | 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吗?

【案情简介】

贺某于1952年出生,已年近七旬。万某和贺某系夫妻关系,万某在与贺某结婚前与他人育有一子万某利。万某利从出生后一直跟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后上大学,参加工作。期间万某和贺某偶尔看望万某利,并向万某利提供经济帮助。万某和贺某婚后生育一女,现均已成年。万某于2018年5月份去世,贺某要求继子万某利对其承担赡养责任,每月支付生活费及医药费。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亲生子女与父母的有关规定,即继父母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万某利从小跟随祖父母一起生活,由祖父母教育成人,原被告之间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故原告贺某无权要求万某利履行赡养义务,驳回原告贺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从以上法律规定看,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仅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是对等的,继父母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该抚养关系、教育关系是否形成,可以通过审查再婚时继子女是否成年,双方生活时间的长短,继子女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育。


本案中,万某与贺某结婚时万某利尚未成年,双方均认可万某利从小跟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即便贺某提供了部分经济上的帮助,亦没有证据证明其本人对万某利进行了监护、家庭教育等抚养教育义务行为,因此双方家庭身份融合程度低,不适用婚姻法中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规定。故本案贺某与万某利未形成抚养关系,仅仅是伦理意义上的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贺某要求万某利履行赡养义务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盈科一日一法作者:刘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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