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债务纠纷应当如何认定?-北京刑事律师_北京刑事辩护律师_北京无罪辩护律师_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_北京刑事诉讼律师_北京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案情回顾
2017年,章某与严某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两人分手。章某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称严某拒不偿还3万元借款。
庭审进行时
严某
章某所诉的3万元款项并非借款,而是我们在确认了恋爱关系后,他对我的赠予。
章某
这笔借款系严某为偿还车贷,向我所借。借款发生时,我们并未确立恋爱关系。而是借款一个月后,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
此外,章某向法院提交了严某通过微信发给章某的借条。虽然,严某主张这份借条是两人在确认恋爱关系后,章某用严某的手机给自己发送的,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仙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严某向章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对严某辩称其当时与章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案涉的款项系赠予,以及章某提交的微信借条是章某用严某手机发送的辩称意见,因严某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依法不予支持。故对章某要求严某偿还3万元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仙桃法院一审判决后,严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容易发生无偿赠予、共同支出、民间借贷等情形,但是三者的法律后果各不相同。如果是无偿赠予、共同支出,就不能主张返还,如果是民间借贷,则应当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恋人之间的转账如果没有赠予的意思,又怕因签订借款合同而破坏双方感情,那么在转款时要表达明确,并要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 如果分手后想追回借款,那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同时,明确对利息进行约定。
党史回眸
1954年
3月22日至4月1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北京召开劳动保险工作会议。会议明确了劳动保险工作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方针。
1960年
3月22日 中共中央批转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毛泽东代中央起草批示,将鞍钢实行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制度称作“鞍钢宪法”,要求在工业战线加以推广。
2004年
3月22日 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013年
3月22日—30日 习近平对俄罗斯、坦桑尼亚、南非、刚果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并出席在南非德班举行的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23日,在俄罗斯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演讲,提出命运共同体理念,呼吁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25日,在坦桑尼亚尼雷尔国际会议中心发表演讲,阐述真实亲诚的对非政策理念。27日,在金砖国家领导人德班会晤上发表讲话,提出建立贸易投资大市场、货币金融大流通、基础设施大联通、人文大交流的四大目标。
2014年
3月22日—4月1日 习近平出席在荷兰海牙举行的第三届核安全峰会,对荷兰、法国、德国、比利时进行国事访问,并访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欧盟总部。24日,在核安全峰会上首次提出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31日,在欧盟总部访问时提出共同打造中欧和平、增长、改革、文明四大伙伴关系。这是中欧建交以来中国国家元首对欧盟总部的首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