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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出借人的资金是从银行贷款取得,此类民间借贷的法律效力如何?

  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因为方便快捷,所以在社会生活中很常见,但由于监管难度大,民间借贷仍然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实践中,一些出借人为了赚取利息差额,以个人名义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较低利息贷款取得资金,转而出借给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较高的利息,从而获取利益。


  出借人的资金是从银行贷款取得,此类民间借贷的法律效力,法院应如何认定呢?


  李某和方某系同事关系,方某因资金紧张向李某借款15万元,李某随即以年息4.2%从银行贷款15万元后,李某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15万元,后立即将该笔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借给方某,方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15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年支付,年利率10%。”后因方某未按期向李某偿还借款,李某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遂诉至法院,要求方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某提交的银行转账明细,方某出具的借条,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李某出借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通过向银行贷款而转给方某。故李某与方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为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方某欠李某15万元未还,应予返还,李某将贷款转借他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李某要求方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方某返还李某15万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上述案件中,李某与方某之间的借款行为无效。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为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法律明文禁止。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获取利益的行为,存在很大法律风险,有可能损失了利息,还赔了本金,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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