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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相同与不同

  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相同与不同

  (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相同点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同为物之支配权,都属于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不同点

  1、支配方式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3、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在物权关系解除后,权利归于消灭,而在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行使权力。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该权利亦归于消灭。

  4、用益物权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押权外,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5、就目的实现之时间而言,担保物权须于接受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始得实行,其目的实现的时间系于将来。而用益物权一旦设定,即能实现用益的目的,故其目的的实现时间系于现在。

  6、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

  二、他物权的特征

  (一)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

  这是他物权与自物权的最本质区别。他物权不能在自己所有之物上设定,因为自己所有之物,是所有权的客体,而所有权是最完备的物权,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支配权,勿需也不能为自己设定他物权。离开他人所有之物,他物权无从设定。

  (二)他物权是派生于所有权而又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物权

  他物权是所有权的派生之权,并非是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它是根据对所有权所设定的债权而形成的,而且来源于所有权,因而将所有权称之为母权,而将他物权称之为子权。这种物权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

  (三)他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

  所有权是最完备的物权,不受任何限制。他物权则属于限制物权。他物权的受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他物权受所有权的限制。二是,他物权也限制所有权的行使。

  (四)他物权是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发生的物权

  他物权并非自由发生。其发生的途径或称方法有两种: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如留置权等他物权;二是由合同约定,如抵押权、典权等他物权。

  三、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在于:

  (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

  (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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