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几年中,基于对境内融资成本长期高于境外的实际情况和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判断,中国企业较多通过银行的“内保外贷”和“内保直贷”业务来降低融资成本并获取一定的跨境套利收益,但由于近期人民币兑美元贬值幅度加大且境内人民币贷款利率不断下调,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咨询外保内贷业务。所谓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根据境外担保人的性质,外保内贷可具体分为银行保函项下的外保内贷业务、境外企业担保项下的外保内贷业务和境外个人担保项下的外保内贷业务。基于业务的需要,我们梳理了国内有关外保内贷的法律法规,对开展外保内贷业务的前提条件、业务流程及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概括总结,借此机会与诸君分享。
一、开展外保内贷业务的前提条件
(一) 对债权人的要求
根据2014年《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二) 对债务人的一般要求
1.根据2014年《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2.根据《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八部分,
1)属于国家鼓励行业;
2)过去三年内连续盈利,或经营趋势良好;
3)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4)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
5)对外借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3.根据2014年《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根据这一规定要注意债务人是否处于外保内贷业务担保履约导致暂停签订新外保内贷合同的状态。如果债务人处于此种情形而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或办理新的提款的,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的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罚债务人,即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三) 根据债务人的性质进行划分——对中资债务人的特殊要求
根据《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八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借用境内贷款需要接受境外担保的,应先向外汇局中资企业所在地分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中资企业可在分局核定的外保内贷额度内,直接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项下对内、对外债务清偿完毕前,应按未偿本金余额占用该企业自身及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
中资企业申请外保内贷额度须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4.境内贷款和接受境外担保的意向书;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二、外保内贷业务流程及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 签订担保合同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签订担保合同时需注意:
1、 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2、 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3、 担保合同内容需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4、 担保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5、 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符合规定。具体来说,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三部分第二条,国家对境内外机构或个人跨境获取特定类型资产(股权、债权、房产和其他类型资产等)存在限制性规定的,如境外机构从境内机构或另一境外机构获取境内资产,或境内机构从境外机构或另一境内机构获取境外资产,担保当事各方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履约不与相关限制性规定产生冲突。
6、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二部分第三条,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借款而担保履约后形成的对外负债而非签订担保合同时形成的或有负债,但在签订合同时应对或有负债未来可能转化为实际负债的情况做出预见。当然,即使履约后形成的对外负债未偿本金余额超过了债务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担保合同本身依然受到承认与保护,只是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罚债务人,即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7、 外商投资企业的履约额度
根据《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八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负债应视同短期外债(按债务人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担保人的外债本金余额计算)纳入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即经批准的总投资额度-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外债额度控制。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负债未偿本金余额与其他外债合计超过“投注差”或外债额度的,外汇局可先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再按照超规模借用外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这一规定针对的是担保履约时形成的对外负债而非签订担保合同时形成的或有负债,但在签订合同时应对或有负债未来可能转化为实际负债的情况做出预见。当然,即使履约时形成的对外负债未偿本金余额与其他外债合计超过“投注差”或外债额度,担保合同本身依然受到承认与保护,外汇局可先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二) 债权人集中登记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八部分也规定,境内企业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的境内金融机构实行债权人集中登记。债权人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保内贷项下相关数据。债权人与债务人注册地不在同一外汇局辖区的,应当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在地(注册地)外汇局报送数据。关于报送数据的途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二部分第二条规定,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对此,债权人需确定是否已接入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以便按时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境内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即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担保履约
1、担保履约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二部分第三条,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或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财产处置收益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在银行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债权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二部分第三条,外保内贷外汇管理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债权人,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应在申报单上填写该笔外保内贷登记时取得的业务编号。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相关担保财产所有权在担保人、债权人之间发生转让,按规定需要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即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结汇或购汇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二部分第五条,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业务,由其分行或总行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由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受理。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批准其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若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未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等程序性违规的,外汇局可先允许其办理结汇(或购汇),再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超出现行政策许可范围等实质性违规且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外汇局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然后再批准其结汇(或购汇)。
根据第六条,金融机构申请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应提交以下文件:
1) 申请书;
2) 外保内贷业务合同(或合同简明条款);
3) 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4) 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债务豁免或其他合理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5) 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 担保履约后
1、登记备案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二部分第四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发现违规的,在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外汇局可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因境外担保履约而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债务人印章);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4)上年度未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5)外汇局为核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境外债权人注册文件或个人身份证件)。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境内债务人未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即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合同约定由境内金融机构代理境外担保人向债务人进行债务追偿的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二部分第七条,境外担保人向境内金融机构为境内若干债务人发放的贷款组合提供部分担保(风险分担),发生担保履约(赔付)后,如合同约定由境内金融机构代理境外担保人向债务人进行债务追偿,则由代理的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外债登记数据,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合同项下各债务人上年度未经审计的净资产数之和。
(五) 未担保履约的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设立,担保人应到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
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以上内容仅供诸君参考之用,未尽之处请诸位批评指正,望能对诸位日后从事外保内贷业务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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