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法释【2020】1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时间(立案时间)
一、 受理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案件
按照原2015年的民间借贷规定执行
1、 借款年利率不高于24%的,支持;
2、 借款年利率24%-36%的部分,利息已经支付的,不再返还;未支付的,可不再支付;
3、 借款年利息超过36%的部分,无效。已经支付的,可要求予以返还。

二、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借贷合同的成立日期,即出借人实际支付出借款项的日期。
1、 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最高利息标准实行分段计算:
(1)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原2015年的司法解释计算。
(2) 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率,不得超过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2、 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最高年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注】自2020年8月至今(2021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四倍为15.4%。
【法规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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