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被告张某宏系河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张某恒系公司股东。2019年4月18日二被告以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9年5月30日,利率为月利贰分。后又分两次向原告借款55000元,总计205000元。后二被告偿还部分借款,于2019年11月2日尚剩余115000元本金,由被告张某宏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款条,张某宏本人签字,同时张某宏在借条上另签有张某恒的名字。内容为:借条,今借到何某某现金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借款2019年11月2日到2019年12月30日止,按每月利息贰分计算,届时本息一次还清。如还款时间提前,按实际时间计息为准。借款人:张某恒,张某宏,2019年11月2日。(注:“张某恒”系张某宏所签)。在原告经多次向二被告追要借款无果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本息。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公司借款行为还是二被告的个人借款行为。本案中原告最初借款行为,系公司出具借据,应系公司借款行为。但被告张某宏于2019年11月2日就剩余借款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之行为,应系被告张某宏债务承担,系被告张某宏个人借款行为,张某恒本人未签字,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恒同意张某宏代替其签字,同意债务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宏承担偿还借款义务的诉求,应予以支持,要求被告张某恒承担还款义务的诉求,不予支持。对于利息从2019年11月2日开始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还清之日止应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瀛台律师提醒】
债务转移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由于债务转移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且并符合有效债务存在,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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