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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欠条一字之差暗藏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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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已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排名第二的民事诉讼类型,且诉讼标的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然而,现实中不乏因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不规范而导致出借人证据不足、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等现象,使不少出借人站在法庭上百口莫辩、手握借条反而败诉。

借贷纠纷调查

信之源资深律师今天跟大家讲讲借条和欠条的区别以及借条该如何写才能避免法律风险。

01含义不同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因借贷而产生,有特定的借款事实,是由出借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借款人而引起的。

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因买卖、承揽等关系的清算,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可以说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02产生的原因不同

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

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因公司承包产生的欠款等等。

03诉讼时效不同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3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3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3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3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04出借人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方如要抗辩很困难,并且要提出相应的抗辩证据。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如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像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因此,手持欠条、借条的出借人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这就要求我们注意,在他人出具条据时要写明是欠款还是借款,要注明出借人、借款人、欠款人、借(欠)款时间、借(欠)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印等要素,这样在出现纠纷时,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正确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附借条范本:

借 条

为购买房屋,现收到张三(身份证号:1234567…898)以现金出借的¥80000.00元(人民币捌万元整),借期陆个月,月利率7‰(仟分之柒),贰零壹叁年拾贰月捌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10‰(仟分之拾)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

借款人:李四

(身份证号:98765432…123)

贰零壹叁年陆月捌日

写借条有哪些注意事项?


写借条注意事项

借条本身必须是一张完整的纸,不能是撕过或裁剪过的纸张,曾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是:一个借款人分几次偿还借款,每次偿还就书写在借条的下部,最后,出借人把下部撕去,否认借款人前面几笔还款的事实,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偿还。借款人以借条有撕去部分作为抗辩,最后被法官结合其他证件采纳借款人,判决出借人败诉。

因此,借条的完整性也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条不具有完整性作为抗辩,因为法院并不了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诉讼中,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你作为原告主张撕去的是空白无用的废纸,是需要自己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还有一个是诉讼时效的问题,3年的诉讼时效是从还款日开始起算,如果从还款日起3年内,你未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就丧失胜诉权。虽然从法理上,你只要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就中断诉讼时效,但是,你要证明自己某日确实向借款人主张过债权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情况下由出借人证明),在实践中基本没有可操作性。

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你可以用两种方式写借条。一种就是,诉讼时效即将届满之前,要求借款人重新打借条,如果借款人不肯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一种方式是:根本不写还款日,因为,3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是由还款日开始计算的,如果没有写还款日,就是出借人第一次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开始起算。由于没有还款日的借条中,出借人随时可以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因此,借款人要证明出借人主张债权的时间也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情况下由借款人证明)。而无明确还款日的保护时效是20年,如果自借款之日20年内你还不主张债权,你完全丧失债权的胜诉权。

05借条与欠条的法律问题

借贷手续要全

首先,借款人和出借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写出借条的,应由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借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条,或共同销毁借条。如果出借人声称借条丢失或损坏,借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问题

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出借人应当审查借款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借款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出借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借款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出借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并手写“认可以上借款内容,收到钱款即借款关系成立。”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出借人一定要明确借款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如果公司是借款人的,一定要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出借人不对借款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出借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妥善保管借条。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被盗、丢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接触。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复印件,以确保原件的安全。

名称问题

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

两种常见的格式:

(1)借 条

今借张三100万元。

借款人:李四

2009年4月9日

(2)欠 条

今欠张三100万元。

欠款人:李四

2009年4月9日

对于(1)适用于单纯的借款,对于(2)适用于因某事造成的欠款,比如送货后没给钱,赌输了欠钱,用餐后没带钱等情况。从法律的意义上讲,第(1)种情况,也就是借条,不需要其他证据佐证;但是第(2)种情况,就容易发生意想不到的情况,一般都会产生一个为何,因何,怎么欠钱的问题,问题可能不是很大,但有时会比较麻烦,更有甚者,打了也是白打。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例如赌钱输后打的欠条,闹到法院后,就是打了欠条也是白打,因为法律不保护非法的事情,赌博是非法的,因此产生的欠条,就是非法之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因此,当你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

语言问题

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我国的文化博大精深,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利息问题

利率要合乎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高利贷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

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会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时间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

还款时间就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1年后”还款。“1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2年、2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1年后”还款。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借款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实践中,借款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借款人仅写明4月9日。尽管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出借人借款人都是明确的,但时过境迁,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产生争议。而借条形成时间的不明确则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难以计算。出借人可能不得不面对借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尽管文书的形成时间有可能通过物证鉴定来确定,但这样做也并非绝对可靠,而且将增大当事人的费用支出。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

催款问题

要及时催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借贷期满后,出借人应及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不能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及时催款。如借款人一时无法归还,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如借款人仍不按期履约或外逃,出借人应在借款期满后的3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进行依法催收,否则将面临丧失债权胜诉权的不利后果。

借贷保证要准备

这并非必要条件。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对于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另外,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和担保都有应签订书面协议。

还钱时索回借条

还钱时要当场索回借条。若对方将借条遗失或一时找不到,则应让对方当场写下收据。

借贷纠纷

警惕 · 十大陷阱

1、公款打到私人账户

案例:甲公司到乙公司提货,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货人员将货款交给乙公司员工吴某。甲公司人员向吴某交付了货款后,乙公司拒绝发货。甲公司起诉至法院,乙公司称公司未收到甲公司货款,不能发货。甲公司败诉。

律师支招:甲公司在打款前应要求乙公司出具《确认函》,以乙公司名义确认其员工吴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为其公司业务往来账户,甲公司收到《确认函》之后,交款时再由乙公司出收据并加盖乙公司公章。

2、借款时不打借条打收条

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5万元,并为李四出具收条:“收条,今收到张三5万元”。李四向法院起诉后,张三辩称:“为李四所打收条是因为李四原先欠我5万元,由于我丢失了李四写的借据,因此在李四还款时给李四写了收条。”李四败诉。

3、借条不明确,借款人否认收到了借款

案例:张三借钱给李四,并写了借条:“李四向张三借款人民币若干元。”后李四逾期不还,张三起诉,李四辩称借条是其所写,但是并没有收到这笔款项。如果当时张三要求李四收到借款时写张收条,或者在借条上写明:“李四已收到上述借款”,则可避免纠纷。

4、借条偷梁换柱,借款人让别人代其签名

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若干元,张三在书借条时借故离开,后将借条交给李四,李四将所借款项交给张三,后张三拖欠不还,李四起诉至法院,经笔记鉴定,法院确认借条内容及签名均非张三所写。

5、利用文字歧义赖账

案例:李四借了张三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李四归还其中1万元,要求张三把原借条撕毁,重新出具借条:“李四借张三现金5万元,现还欠款4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理解为“尚欠”。张三不能举证证明李四扔欠其4万元,因此败诉。

6、出借人在借条上更改金额

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5万元,后李四持欠条起诉,要求张三归还借款15万元。经鉴定,确认李四起诉前在“50000元”前加了一个数字“1”。

律师支招:借条金额应在阿拉伯数字后明确大写数字,防止被篡改。

7、出借人不明,导致第三人再次催款

案例:李四向张三借款若干,并出具借条:“今借到现金若干元整。借款人:李四”,未写明出借人姓名。后李四归还该款,张三以借据找不到为由,未归还李四原借据,后第三人王五持借条起诉,要求李四偿还借款。

8、未明确利息,起诉利息未获法院支持

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若干,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但借条上并未明确。后张三逾期未还款,李四持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张三承认本金但不承认约定了利息。经法庭审理,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李四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9、出具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否认借款

案例:王五向赵六借款若干,在写借条时,王五故意将名字写成同音的另一个字,还款期限到时,赵六多次催款未果,起诉至法院,经查询,借款人不叫王五。

律师支招:如果借款时赵六能够核实王五的身份证,并附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这类疏忽可以避免。

10、借条变白纸,警惕“自动褪色笔”

案例:张三累计欠李四10万元,给李四出具借条。谁知2小时后,借条上的字迹全部消失,经鉴定,李四的借条上才显示笔迹。这种“自动褪色笔”外观上和普通签字笔一样,但写下的字迹,快则30分钟,慢则两天就会消失。

律师支招:在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应自带签字笔让借款人书写,最好再按手印。

律师提醒

我们在日常生活和经济往来中,如果选择以文字凭证来记载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时,鉴于借条和欠条在法律特征上的区别和法律规定的不同,一定要谨慎选择欠条或是借条来作为记载的凭据,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麻烦。如您遇到债务纠纷,请及时在线咨询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向专业律师寻求解决方案。

邵阳经济纠纷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zhaiwujiufen)提供邵阳市经济纠纷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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