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是民商事诉讼中绕不开的话题,在起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如何计算利息,是我们必须关注的实务问题。本文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区分标准,辨析一般债务利息、罚息、复利、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概念及其现行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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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体法上的利息:一般债务利息
利息是指使用他人原本的对价,以原本数额及其存续期间,依一定比率,以金钱或其他替代物为给付的一种法定孳息,其基础计算公式为:利息=基数x利率x时间。(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页。)
根据法律依据来自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不同,利息可以分为两大类: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1条中提到的“一般债务利息”也就是实体法上的利息,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即属于此种,其法律依据来源于合同法、公司法等实体法律法规(如下表所示):
(一)逾期利息
在借款合同中,按期限划分,实体法上的利息除了借期利息,还包括逾期利息(逾期罚息),即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而应支付的超期利息。《合同法》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合同又可分为金融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两者在逾期利息的计算上各有不同(如下表所示):
(二)罚息、复利
另两个我们常使用的概念就是罚息与复利,实践中也常被混用。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2日修订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对罚息和复利的计收作了规定。
罚息是以借款人逾期仍未偿还或挪用(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的借款本金为基数,由贷款人向借款人计收的惩罚性利息,分为逾期贷款罚息和挪用贷款罚息。所以上文提到的的逾期利/罚息并不等同于罚息,而只是罚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复利/息即利息的利息,俗称“利滚利”,又分为借期内的复利和逾期后的复利。贷款期限内的复利,以借款人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贷款逾期后的复利,自逾期之日起,以借款人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
借款人既逾期又挪用贷款的,能否重复计收罚息?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5条的规定,“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对罚息能否计收复利呢?根据最高院的判决认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详见《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马支行与中能滨海电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佳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民二终字第110号。
二、程序法上的利息:延迟履行利息
程序法上的利息,也就是迟延履行利息(又称加倍部分利息),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此外,最高院还在以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对迟延履行利息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如下表所示):
针对这种程序法上的延迟履行利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延迟履行利息解释》等的规定,我们可以整理出如下几项规则(如下表所示):
最后,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金融不良债权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其中第9条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出让人在向受让人返还受让款本金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可以看出,这一条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对国有企业债务人给予了特殊保护。
最高院在(2011)执他字第7号文指出,在执行过程中,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案件,应当参照上述《纪要》的规定,也就是说执行阶段的案件同样适用“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则。
参考文献:
1.江必新、刘贵祥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最新司法解释统一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231-256页;
2.江必新、刘贵祥主编:《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3.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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