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婚”女职工王朊(化名),因怀孕让她在公司泄了底,并遭到辞退。近日,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辞退女工行为违法,应当赔偿经济赔偿金,并支付绩效工资。2014年7月11日,海口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2年,王朊应聘到海南某公司担任预算员一职,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两年,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入职前后,王朊在《应聘表》与《员工登记表》均填写的未婚。直至2012年11月,王朊的“未婚”身份因怀孕被揭穿,入职前已经结婚。2013年1月,公司正式辞退了王朊。
2013年,王朊向海南省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同年9月,省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向王朊支付经济赔偿金9569.8元和绩效工资4489.05元。公司不服,将王朊诉至法院。
该公司认为,王朊为顺利入职,向公司提供虚假婚姻状况信息存有欺诈,违反《劳动合同法》,故可依法解聘。同时,根据公司规定,绩效工资统一在年底一次性发放,王朊离职时未到年底,公司不应支付王朊绩效工资。
王朊则辩称,自己入职时公司并未约定“未婚”为入职条件,如果公司真的以“未婚”为入职条件,就违反了法律,属于无效合同,自己与公司的合同显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
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一审认为公司辞退女工行为违法,应当赔偿经济赔偿金,并支付绩效工资。2014年7月11日,海口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隐婚”不是解聘合法事由。就此,法官庭后表示,王朊应聘入职时,双方未约定未婚为入职条件,王朊隐瞒已婚事实虽有不当,但尚不能构成欺诈行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明知王朊在孕期仍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我国宪法规定婚姻自由,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招聘未婚女性,或者说没有生孩子的已婚女性,是因为用人单位担心为女性员工休产假支付全额工资,导致职场出现越来越多此类隐婚族。
对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隐婚而解除劳动关系,隐婚没有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用隐婚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就要为自己的违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付出违法成本。另外,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均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所设定的“女性未婚”条件系违法行为,属于无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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