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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离婚律师-结婚登记后如果不住在一起,可以要求

民事诉状
原告:陈XX,男,汉族,1991810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 991081XXXXXX,住中牟县XXXX北街0796号,联系电话:15225062852
被告人:李XX,女,汉族,1992710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XXXXXX10262 0,家住中牟县XXXX0259号,联系电话:159XXXXXXXX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见面礼金17000元、礼金10万元、接送礼金2000元、包装费6600元、零钱口赠2000元,形式为金项链、钻戒、金手链、金戒指;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是经介绍认识的。由于双方都到了适婚年龄,在父母和媒人的支持下,两人匆忙于2015101举行了婚礼。按照习惯,原告除婚宴等各项费用外,共向被告支付127600现金127600元,以及金项链、钻戒、金手镯一条;一枚金戒指被用作聘礼。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且不存在感情基础。 2015年月5后,被告人在富士康工作,偶尔回家。他还因生活问题与原告及其家人发生争吵。其间,原告在二七区工作。生活中,原告和被告虽然是夫妻,但没有任何语言和情感交流,这种情况持续了三个月左右。腊月二十九日,原告与被告发生口角,随后被告回到父母家。他很少回家,即使回家了,也经常吵架。
没有任何情感的婚姻对于原告和被告来说都是一种折磨。被告提出离婚时,原告同意与被告离婚。 20166年,月媛与被告人到中牟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登记结婚已有三个月左右,但夫妻间从未有过相互扶持、情感交流的共同生活经历。从本质上讲,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根据婚姻法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不住居的,所收到的彩礼应当退还。因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并请求判决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郑州律师邹超意见:如果彩礼是婚前支付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彩礼人返还彩礼的请求。彩礼付完后,虽然登记结婚,但两人实际上并没有住在一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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