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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女士以“停经39周,因阴道出血1小时余”为主诉入住县医院,当日上午剖腹产下一女婴于某。当晚20时11分于某突发神志不清,21时35分转诊至市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到省医院诊疗,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后转至上海市某医院治疗。
患儿家属认为,县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起诉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9万余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县医院在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医护人员未密切观察剖宫产新生儿情况,护理人员针对患儿出现喂养困难及发生误吸过程中处理不当,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儿误吸致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并遗留小头畸形、脑性瘫等损害后果两者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40%—60%。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县医院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法定重新鉴定的情形,考虑到本案县医院诊疗行为的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系“临界型”因果关系,酌定其对患者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计132万余元。
县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县医院认为其诊疗行为已尽到规范诊疗义务和高度注意义务,患儿损害后果的发生,一是患儿本身有潜在疾病,二是家属喂养不当。家属没有及时关注患儿情况并将患儿呛奶情况及时告知医护人员,客观上延误了患儿的治疗抢救时间,一审法院判决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明显偏高,院方担至多40%的赔偿比例比较公平合理。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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