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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2013年第6号)要求,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旧版《出生医学证明》自2013年12月31日起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规范新版本的管理《出生医学证明》。

  《通知》 明确了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的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监督管理,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等;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新版证件的推出和实施。管理工作,尽快掌握新版证书的使用、管理要求和真伪鉴别方法,严厉打击涉及《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犯罪活动。

  《通知》要求,对于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籍机关应当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方可办理出生登记。无法验证母亲信息的新生儿将无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于不符合核发条件且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籍管理机构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证书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原则上不会更改证书中记载的信息。 《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鉴定,由申请鉴定的户籍机关所在地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统一受理并反馈。发现伪造证件的,应当将证件复印件及真伪证明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通知》指出,两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定期沟通,积极推动两部门之间《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查询核实,逐步实现全国信息联网和共享,共同赋能和管理新版本的《出生医学证明》工作。


相关信息(来自北大法宝)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新版本上线并规范管理的通知《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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