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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某区拆违决定案例-违建限期拆除

  违法建筑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所辖部门批准,擅自搭建或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以“拆违代拆迁”是征收方的又一大拆迁套路,为了加快征收进程,省去和被征收人周旋的时间和精力,实践中常有征收方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并以法律规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为由,逼迫被征收人接受极低的补偿的情况。

  《真实案例》

  原告李某在上海市合法拥有房屋。2014年9月,被告上海市镇人民政府接到举报后对原告房屋进行了检查,认为原告未经审批建造的38.27平方米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责令原告限期拆除,原告不服,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12月24日起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该案2015年1月23日开庭审理,2015年2月作出判决: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在作出拆违决定之前,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为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撤销被告相关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原告李某胜诉。

  本案说法:

  本案与前述案件为关联案件,二原告是母子关系。显而易见,本案也是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执法程序的表现。通过这两个案件提醒大家,陈述、申辩权之所以如此重要,原因在于人人皆得为自己辩护,人自己才是自身利益的Z密切关系人,若当事人没有机会表达,行政机关又怎知事实真相与个中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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