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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律师法律文书写作系列文章(二)——诉讼律师法律文书写作的意义是什么...

第二章 诉讼律师法律文书写作的意义是什么?

 

导读:在讨论完诉讼律师法律文书写作的本质之后,我们再来看一下诉讼律师法律文书写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诉讼律师法律文书写作的必要性的部分,我们将主要以程序性的必要性为基础对常见的诉讼律师法律文书进行初步的介绍,并以此为基础来探讨相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可能包括什么,会有什么侧重。

 

在诉讼律师法律文书写作的可能性的部分,我们将主要从内容和形式的角度来探讨诉讼律师的法律文书是否有优劣之分?诉讼律师法律文书写作之所以有好坏之分的基础是什么?亦即,我们是否能够将诉讼律师法律文书写得更加出色?希望通过前面的讨论,我们能够进一步明确自己在写作时应当考虑的问题的范围,以及写作的方向。

 

第一节 律师法律文书写作为何如此重要

 

导读:如前所述,在这部分,我们首先从法律文书程序必要性的角度来讨论,哪些法律文书是诉讼程序中必须的?内容上有什么要求?哪些法律文书并非必须的,这些文件在实践中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希望在读完本部分后,你对于这“非必须”的法律文书也会形成自己的认识和理解。

 

一、 《民事诉讼法》说:“这文书很重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有些法律文书是诉讼程序中的必备文件,例如起诉状、上诉状等。

 

对于程序性必须的法律文书,一般都会有内容和体例上的具体要求。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因此,就程序性必须的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的必备要求是写作中的重点。当然,正如本书的名称,作为艺术,我们追求的肯定不是仅仅的程序性的基础要求,就具体文件写作技巧和追求,我们将在后面进行讨论。

 

二、 “老律师”告诉你:“这文书很重要”

在实践中,除了前述程序上必须的法律文书外,还有如《答辩状》和《代理词》等非必须性的法律文书。在实践中,这类法律文书并非程序的必须文件,但诉讼律师却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在本部分,我们主要就《答辩状》和《代理词》的实践必要性进行简述,就具体的写作要求,我们将在后面部分详细介绍。

 

1. 《答辩状》:回应原告的观点

在实践中,有些人对《答辩状》是否为实践必须的文件是有不同看法的。一方面,未提交《答辩转》亦不会产生程序上不利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其主要担心《答辩状》会让对方知悉其诉讼策略,进而影响诉讼的结果。

 

我们理解,中国的审判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进行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及法律适用的。这种操作的主要目的在于尽量为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制造困难,我们能够看出这些律师的“良苦用心”。但我们相信,如果你是一个优秀的律师坐在对面,在熟悉案情的情况下,大部分案件的抗辩理由应当是在预期之内的。大家还是要将主要精力放在证据的搜集和法律研究上。

 

实践中,也有部分律师选择只提交“答辩要点”,并且并非按照当事人数量提供给当事人。

 

2. 《代理词》:解决开庭无法实现的问题:

《代理词》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代理词》在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首先,《代理词》是与法官进行书面沟通的机会。庭审的目的在于让法官在通过口语的表达来了解双方的观点。即便双方均会在庭后就庭审笔录进行核对和确认,但从实操层面来看,其准确性及规范性仍不足够。而庭后代理词是律师与法官进行书面沟通的重要桥梁,尤其是就法庭关注的问题,以及律师希望法官关注的问题进行充分阐述。其次,《代理词》在内容上涉及案件的核心争点。就该内容,我们将集中在后面进行阐述。

 

另一方,《代理词》在客户端也很重要。通过与客户就《代理词》的内容进行沟通,律师可以向客户展现自己的专业性。而且,诉讼律师可以通过向客户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就诉讼的走向进行预测和沟通,在此基础上就后续的对策进行探讨。此外,作为与客户沟通的方式,可以增加与客户沟通的机会,进而增加客户粘性。

 

要点回顾:法律文书是又一次说服法官的机会,也可能是最重要的一次。

 

第二节 为什么诉讼律师法律文书可以写得更好

 

导读:在讨论完必要性之后,我们进一步讨论一个问题:可能性,也就是说,律师法律文书可不可以写得更好,原因是什么?这原因可能就是我们的目标,也将会是我们的方法。在这部分,我们将前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 “案件事实”与“案件真实”之分是我们写好法律文书的事实基础

“探求案件真相一直是诉讼的主要目的。”【引自《诉讼证明过程分析-民事诉讼真实与事实发现》P20】“但是,在诉讼证明活动中,事实认定者需要借助证据并严格遵循程序才能将所谓的‘案件事实’转变为‘案件真实’,以求之真相作出裁决。”【引自《诉讼证明过程分析-民事诉讼真实与事实发现》P20】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人的共同追求,但在案件庭审程序中,各方诉讼参与主体的重要工作之一是通过“案件事实”寻找“案件真实”。从诉讼律师的工作层面,通过“案件事实”寻找“案件真实”的过程就是诉讼律师通过案件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并说服法官接受其主张的过程。

 

基于不同主体于不同时空中对事实、证据与真实的不同认知,必将导致不同的结果以及对该结果的不同评价。【引自《诉讼证明过程分析-民事诉讼真实与事实发现》P20】

 

因此,尽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人的共同追求,但是,案件事实与案件真实的客观差别为诉讼律师的工作差别提供了可能。如何能够通过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说服法官接受其对于案件事实的主张也自然成为诉讼律师的主要工作方向。

 

并且,诉讼律师还可以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通过对案件所在领域的事实背景的介绍去在个案中说服法官。比如,结合整体环境背景,对合同条款中意思表示的进行解释,而非限于合同约定的文义解释。这一方面体现律师的专业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不断的提升律师的专业性。(事实背景的无限性)

 

当然,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出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诉讼律师可以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表达其对客观事实的理解、推测、解释。

 

但绝对不允许伪造事实,虚假事实和隐藏事实。实践中也存在律师将精力放在隐藏事实或故意不提交事实上,我们理解,这本身可能涉及律师执业道德的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层面。同时我们也看到,为了实现事实的查明,最高院也在不断的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对于举证责任进行细化,尽量使案件能够接近客观事实。

 

二、 法律适用水平的高低是法律文书的“分水岭”

如前所述,就案件审理中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言,法律适用工作是法律人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法律适用是一个非常复杂且又多变的过程。司法实践中,案情往往复杂又充满变数,加之法律人是事后诸葛亮,这就使得法律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会出现反复。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反复肯定会导致法律人寻找法律的反复。”【引自《法律文书情境写作教程》P21】可见,法律适用本身是一个结合事实进行分析的反复的过程。“实践中,法律人不可能总是通过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一次连接过程就能找寻到与待决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 【引自《法律文书情境写作教程》P21】不同律师就案件事实的分析以及法律检索,可能处于不同的阶段。不同律师的差别可能也存在于其主张适用的法律与客观上应当适用的法律的密切度,这既体现了不同律师的水平,本身也是律师应当追求努力的方向。在个案中,这也为律师的努力提供了可能。

 

三、 诉讼律师法律文书的形式可否更加“美观”

如前所述,尽管我们将形式放在内容的后面,尽管从哲学层面,内容决定形式,但从法庭艺术的角度,我们的追求肯定不限于仅仅的法律分析和定性,而是全面的更高的追求。尽管形式的好坏不能从根本上动摇一个案件的定性。但是,总有些案件本身的定性是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法官也是人,通过形式上的专业性获得法官的认可,进而获得法官在感性层面对事实或法律判断的倾向性认定并非是不存在的。因此,如果从艺术的层面说,从更高的追求的层面看,我们更应该花费一定的精力放在法律文书写作的形式上,让我们的意思表达更加清晰,感官更好,获得法官的认可。

 

在这里仅仅举例,以说明形式的重要性,不进一步的展开。例如:

  • 形式的安排可以使观点看起来更加清晰。
  • 顺序的安排可以使法官的印象更为深刻。

 

要点回顾:通过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分析,我们进一步确认了诉讼律师法律文书对于案件很重要,而且可以写得更好。如果说法庭艺术是由一件件展品组成的博物馆的话,那么,诉讼律师法律文书绝对是其中一件重量级国宝。重视诉讼律师法律文书的写作是通过重视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而走向胜诉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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