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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在身边 |诉讼中第三人权利的救济方式

2019年1月18日,宁夏新闻广播FM106.1《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在身边》第91期节目,又如期和大家见面了,本期节目特别邀请到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郎岩律师做客节目。

本期话题:诉讼中第三人权利的救济方式

主持人:郎律师好,今天为听众朋友普及哪些法律知识的呢?
郎律师:主持人好,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主要是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有关诉讼中第三人权益保障以及第三人之诉的相关法律知识,让听众朋友们了解一下什么是诉讼中第三人,以及第三人维权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主持人:第三人之诉这个词我们听起来有些陌生,请您给我们讲一下这具体是一种什么样的诉讼呢?
郎律师:第三人之诉这个概念虽然听起来有些生僻但实际上咱们现实生活里是经常能见到的。
咱们打个比方,比如说我看你手头有一块玉石,我很喜欢,我就提出能不能借我把玩两天,你说可以,随后我就带着这块玉石四处应酬,还作为自己的东西向别人炫耀,这个时候有另外一个人丙也很喜欢玉石,提出高价购买这块玉石,我就同意了,但实际上这块玉石是你的我并没有处分权,随后我虽然收到了钱款但是我并没有交付这块玉石,丙一气之下把我告到法院要求我交付这块玉石,法院判决我败诉,应当将玉石交给丙,但是这个时候你才知道有这件事,站了出来,主张自己对玉石的所有权,那么你就是我们所说的针对我和丙有关玉石买卖合同这个诉的第三人。
所谓第三人广义上就是与案件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但是我们知道,因为这份判决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如果不撤销的话势必会影响到你的合法权利,所以你之后诉请法院撤销法院做出的我与丙之间的有关交付玉石的判决同时还诉请确认你自己对玉石的所有权,你提出的这个诉就是我们所说的第三人之诉中的撤销之诉。
主持人:您这么一说这种的确现实生活中是挺常见的,就是甲说是甲的,乙说是乙的,然后站出来一个丙说是自己的。这么理解这个问题正确吗。
郎律师:基本上可以这样理解,但是也有些细节需要我们深入分析,首先我们要理解第三人这个概念,第三人也叫案外人,指的就是除了一个诉讼里的原告和被告两方之外与这个案件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分为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今天咱们不说的那么细致,我们今天的主旨是讲一下一旦出现了类似前面咱们举的例子的情况,作为第三人应当怎么维护自身的权利。
主持人:这个听起来有点复杂?有没有比较能让我们听众朋友易于理解的说法呢?
郎律师:那这里我再举一个具有代表性例子。
【案例】兄弟二人,哥哥对外欠了钱,家里有一副画,就和债主说要是还不上钱这画就归债主,之后到了还款期限,但是一来他就不想把这画交出去二来和债主本人这几年矛盾不断,他就不想还这个钱,但是债权人也给他下了最后通牒,不还钱不给画就法院见,所以他就想了这么个办法,让他弟弟以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说哥哥欠了他的钱,要求以画抵债,做了假的借款协议,在庭上他对于这些诉求全盘承认,迅速结案,结案之后假借强制执行判决将画转移到弟弟手里,这样后面债主来找他要,你诉讼也好,执行也好反正我能赔你钱但我名下没画。这就是一种恶意串通假借司法程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在第三人当知道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针对这种判决就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护自己的权利。

主持人:那么具体的来说如果我们身边出现了像上面这种情况,作为第三人,我们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保护我们自身的利益呢?
郎律师:实际上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结合我们国家的诉讼程序来讲,可以比照上面我们举的两个例子我们分开来讨论。
那么这里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前面举的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里,作为不知道你我之间玉石借用关系的丙,如果符合我们民法上善意取得的条件的话,是有可能获得玉石所有权的。而第二个转移财产的例子是一种虚假恶意诉讼,作为第三人的一方的救济方式往往很多样。在此基础上我们来分析一下。
针对第一个我们说最开始那个玉石的例子,如果说作为玉石的实际所有人,你并不是在法院作出判决后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是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得知的话,作为第三人你可以向法院独立提起一个第三人参加之诉,参与到我与丙的诉讼中,这个时候诉讼的参加人就变成了三方,区别于我们平时的诉讼,作为第三人他是有和其他当事人同等的权利,这种情况是最好的,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我们自身权利的实现,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直接确定玉石的所有权。
但如果是在原判决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下,作为第三人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话,那么在这个时候第三人实际上是有两种救济的途径,第一种是我们之前所说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请做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撤销该判决,同时对该诉讼的标的物进行确权,我们的例子里就是玉石。第二种就是向做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案外人再审,用再审程序来重新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查和裁判。但是现实中往往还是第一种方式,第三人撤销之诉实行的比较多,解决问题的效率上,第三人撤销之诉往往优于后者,再审的程序太过繁杂而且后续的诉讼有可能拖很长时间,但是这也不是一概而论,还是结合实际情况。
主持人:那么我这里有一个问题,咱们说了在执行前诉讼中我发现权利受侵害我可以提起第三人参加之诉,在执行完毕后我发现权利受侵害我可以提第三人撤销之诉,那么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作为第三人我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郎律师:这个问题非常关键,首先我们要知道,和执行后的救济途径一样,因为裁判本身已经做出了,只是程序上走到了执行这一步,那么我们的救济途径依旧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案外人再审,注意这两者是互相排斥的关系,只能实行一种,不然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果说法院已经进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那么是不会进行再审的审查程序的,因为事实上是基于同一个事实的重复性行使诉讼权利。

其次,无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再审都并不是必然中止执行本身的进行,除非有客观证据证明比如我们第二个例子里那种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情形,毕竟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身也存在败诉的可能性,不能因为一个还不能确定结果的诉讼行为而中止对已生效判决的执行,所以在这个时候如果我们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话就应该同时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由法院对执行异议做出裁决,这两者可以先三撤后执行异议不冲突。但如果我们打算用案外人再审来解决这个矛盾,程序就有很大的不同,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先提出执行异议,如果法院驳回了,我们才能提起案外人再审,就会很被动。
听起来很复杂但其实回到之前兄弟的例子我们用它来梳理一遍就很清晰了,从头开始,哥哥通过虚假诉讼转移了财产,如果第三人债权人在哥哥与弟弟诉讼中就知道了这种恶意串通行为的存在,那么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主张对画的所有权,如果是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原虚假判决,同时提供兄弟二人恶意串通的证据,提起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执行程序,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结果看是否重启执行,当然也可以提前案外人再审,但是从主动性上不如三撤。如果是在执行完毕之后债权人才发现该恶意串通行为,那么债权人这时提起三撤或是再审都是可行的,没有程序上的优劣之分。
主持人:谢谢郎律师的讲述,看来第三人之诉里也有很多程序性的问题,但这种事情本身也是我们生活当中经常遇到的,弄清这种程序流程也有助于我们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希望今天的节目对有这种问题的听众朋友们有帮助,在此,我们谢谢郎律师今天做客我们的节目。
律师简介:
郎岩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执行与破产清算法律事务部委员,与团队律师一起担任银西铁路有限公司、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5009518751。
业务专长:各类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等。

邵阳行政诉讼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zhengsusong)提供邵阳市行政诉讼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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