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我们提到,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寻求救济手段。但当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应该怎么办呢?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赋予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此时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
【参考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邵阳行政诉讼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zhengsusong)提供邵阳市行政诉讼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J&T资本观察 | 注册制2.0时代的IPO股东核查要求
2025/4/15 472顾金龙:面对股权回购,创始人应当知道的谈判要点
2025/4/13 533不满补偿金额律师助力起诉,镇政府已多次提出协商沟通
2025/4/13 519春节期间法定加班计算加班费的依据是什么
2025/4/13 481新《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亮点——业主篇(下)
2025/4/13 524关于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如何追究侵权人行政法律责任的批复
2025/4/13 474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案件诉讼程序、共同财产等48个实务问答(收藏)
2025/4/13 5002023劳动合同范本免费,劳动合同书样本
2025/4/13 495国内养老信托的主要法律模式解析
2025/4/13 488最高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等复制...
2025/4/13 496信•条——非法采矿罪与非罪的重构
2025/4/13 514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在深圳施行!首家个人破产事务
2025/4/13 494【新政解读】云南新一轮征收开始!2023年玉溪政府批复,玉溪市这些地方要征地
2025/4/13 484门店合同到期租客不搬怎么办?
2025/4/13 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