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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玥红律师: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二)

上次我们提到,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寻求救济手段。但当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应该怎么办呢?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赋予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此时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

【参考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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