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和公信力,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试点方案》明确了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试点主要内容、试点范围和期限、方案实施、组织保障等内容,《实施办法》共30条,对试点方案作了进一步细化,是开展试点工作的具体依据。两个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优化司法确认程序;二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三是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四是扩大独任制适用;五是健全电子诉讼规则。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将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纳入试点的中级法院、专门法院及其辖区基层法院开展。试点法院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一、现有小额诉讼面临的困境
1、立案难
小额诉讼案件常常以批量形式出现,一方当事人常见于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公司,此类公司与大量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该类公司会批量起诉未按时支付钱款的债务人,故需要委托律师进行大批量立案诉讼。由于当事人数量众多,需要整理的材料数量较大,律师的工作量较大,且不同法院可能会在立案阶段提出不同的要求,对律师的沟通能力及随机应变能力要求较高。案件数量多,法院、律师工作量较大的特性,决定了小额诉讼案件常常面临“立案难、立案慢”的难题。
2、成本高
因小额诉讼案件常常以批量诉讼的形式出现,大量的案件数量意味着当事人或律师与法官进行沟通、补充材料、寄送材料、参加诉讼等所有环节都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
3、诉讼周期较长
一个案件从准备立案材料、立案、准备诉讼材料、参与诉讼,甚至到执行阶段要经过较长的周期,尤其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交易金额较小的公司,个案的回款金额不大,越长的诉讼周期就意味着公司需要为个案付出越多的诉讼成本。
4、回收款执行不利
如果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往往会选择申请强制执行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执行阶段同样需要面临执行立案、寄送材料、补充材料、联系法官等环节,尤其是大批量执行案件,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执行阶段同样面临着立案难的难题,回收款的执行周期较长。即便成功立案进入了正式执行阶段,仍可能面临着被执行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此时公司虽然为整个案件付出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但仍然陷入拿不到回收款的窘境。
二、《实施办法》与现有其他法律法规之比较
三、《实施办法》出台的意义
1、《实施办法》拓宽了小额诉讼案件类型。
在《实施办法》出台前,相关法律法规不仅从正面规范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还从反面限制了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实施办法》仅从反面限制了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对比之前的法律规定,《实施办法》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限制较少,且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再作限制,意味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得到有效拓宽。
2、《实施办法》明确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
在《实施办法》出台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该条规定的标的额以比例形式确定,在判断个案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不仅需要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数据,还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计算,整个判断过程较为繁琐。《实施办法》出台后,明确规定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此规定简化了对适用标的额判断的过程,方便当事人和法律工作者明确自己的案件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3、《实施办法》调整了当事人的答辩期间。
答辩期间由最长不超过十五日调整为最长不超过七日,一是符合小额诉讼案情简单的特点,二是加快了案件审理进程,从而提高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的回款速度。
4、沿用之前法律规定的一审终审。
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促使当事人更快解决纠纷,债务人更快履行债务,债权人更快收到回收款。
5、《实施办法》缩短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
《实施办法》出台前,关于小额诉讼审限的规定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实施办法》将审限调整为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更符合小额诉讼案情较为简单的特点。审限的缩短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加快当事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提高权利人的款项回收效率。
6、《实施办法》明确简化诉讼程序。
具体表现在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等。这些规定均提高了小额诉讼的审判、结案速度,有利于减轻法院案件审理压力、加速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履行。
7、《实施办法》明确了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具体简化的内容。
《实施办法》规定,小额诉讼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更有规定,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相关规定减轻了法官的文书负担,对于加快案件裁判进程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使得裁判文书的重点更加突出,便于当事人快速了解裁判重点。
8、《实施办法》健全电子诉讼规则。
《实施办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信息化诉讼平台在线开展诉讼活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电子化方式提交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再提交纸质原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电子诉讼规则极大的便利了外地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为当事人节约大量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
基于前文的分析,《实施办法》给诉讼活动带来了诸多便利,如:审限缩短、答辩期间缩短、裁判文书简化、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该《实施办法》的公布给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公司在诉讼方面上均带来一定程度上的裨益,如:案件类型的拓宽使得更多案件被纳入到小额诉讼程序中;诉讼标的额的明确方便上述公司判断公司的案件能否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审限的缩短、一审终审、被告答辩期间缩短能够节约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裁判文书的简化,有利于加快诉讼案件的审理;电子诉讼规则的健全便利了线上诉讼,方便外地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期待《实施办法》在试点法院的积极贯彻和推行下,切实为小额诉讼带来更多的便利,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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