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重大立功是指什么(刑法中的重大立功是指什么内容)
一、刑法中的重大立功是指什么重大立功的行为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重大立功表现则是: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行为。
您好,立功(重大立功)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1、一般自首:自动投案,主动供述本人罪行;2、特殊自首:虽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供述了本人其他未被掌握的罪行;3、一般立功:供述他人罪行(非同案犯),或者帮助抓捕其他罪犯(可以包含同案犯);4、重大立功:揭发的其他罪犯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或者在该案件在全国、省以上有较大影响。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既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第九条、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原第二款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修改后应对自首和量刑的情节分别量刑,然后合并,理解的话,其最大的区别是由原来的“应当”变为现在的“可以”。裁量权在法官那。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有以下情况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揭发监内外重大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刑法中的重大立功是指什么内容重大立功的行为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重大立功表现则是: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行为。
二者的情节是不一样的,对量刑的影响也是有区别的。如果出现认定错误,属于法律上的错误可以申诉或者抗诉的
有以下情况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揭发监内外重大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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