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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溯及力核心问题及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关系

  建议将“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修改为“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但本法不再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停止刑罚的执行,”。

  建议将“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修改为“如果本法有利于被告人的,适用本法”。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基于不同的刑事政策理念,各国奉行不尽相同的刑法溯及力原则,刑法溯及力是刑法的时间效力理论中的核心问题,溯及力的适用范围与从轻原则又是刑法溯及力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大陆地区刑法理论界对刑法溯及力理论中的这两个核心问题存在某些误读,引发了不少争议。

  此模式认为溯及力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发生在新刑法生效前但新刑法生效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将已经处理终结的案件排除在溯及力概念之外,对于已经按照旧法处理终结的案件,不能因为新刑法处理较轻而予以改判,这是我国大陆地区刑法的立场。

  此模式认为溯及力的适用对象不限于发生在新刑法生效前但新刑法生效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还应包括部分已经处理终结的案件,但不能及于全部已经处理终结的案件,这就必须对所适用的已经处理终结的案件的范围作出必要的限定。

  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根据,没有犯罪就不可能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只要实施了犯罪,就不能不产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质的一致性,同时由于各种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同,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也不相同。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具体如下所述:。

  刑事责任与刑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是一种刑事法意义上的负担,刑罚则是一种强制方法。

  第二,刑事责任是以犯罪人承受刑法规定的惩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罚则是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法益为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当事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是减轻了民事责任,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甚至是免除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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