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明确了保险人对于有责第三者的代位求偿权。而在保险人将承保业务以分保形式转移给再保险人的情形下,再保险人对原保险项下的有责第三者是否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对此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文规定,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问题,主要包括再保险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向有责第三者行权,以及保险人在向有责第三者行权时是否应扣除通过再保险获得的理赔金额两方面。同时,考虑到再保险人往往数量众多且分散在世界各地,处理这一问题还需注意跨境保险争议解决中再保险人权利保护与行权经济性、便利性之间的协调。
二、我国关于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理论争议
基于对再保险法律性质认识的不同,理论上对于“再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主要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再保险的性质属于责任保险,再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就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关系而言,再保险人实际上为责任保险性质的保险人,原保险人则为再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1]同时,《保险法》项下关于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应作广义理解,即“保险人”包含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而“被保险人”既包括原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亦包括再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因此,再保险人在赔偿原保险人的损失后应取得对有责第三者的代位求偿权。[2]
“否定说”认为既然再保险合同与保险合同相互独立,再保险人则不应享有代位求偿权。具体而言,再保险合同仅在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成立,并不涉及原保险中的被保险人,那么再保险人就不能代位原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求偿。
与上述两种观点相对应的,对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也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扣除说”,即原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的代位求偿权之金额,应为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所给付的赔偿金额扣除再保险人赔付金额后的余额。二是“摊回说”,即原保险人应被视为再保险人的受托人,向第三者追偿全部赔偿金额,再按比例向再保险人回摊追偿所得,这亦是保险行业实践中的通常做法。[3]
三、我国关于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司法实践
尽管我国各地各级法院对于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这一问题的立场不一,但在司法实践中均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国际通行的保险业惯例,即原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后应按比例向再保险人回摊。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最高院虽未否认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但认为原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后应再摊回给再保险人,而非由再保险人直接行使代位求偿权。类似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印发的《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五〔2010〕2号)中规定,“再保险人无权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就全部金额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获得赔偿后按再保险合同分摊给再保险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6号)也规定:“再保险人对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三者不享有保险法规定的代位求偿权,但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所获得的赔偿额有权要求按再保险比例予以返还”。
在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有关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这一问题,备受关注且影响广泛的是某建设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上诉一案。在该案中,半导体公司向五家共同保险人投保财产一切险及利润损失险,而后五家共同保险人又分别通过合约分保、临时分保等方式进行了相应的再保险,再保险人涉及境内外逾20家保险及再保险公司。2018年6月5日,半导体公司的工厂发生火灾,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五家共同保险人最终支付保险赔偿金约8.6亿美元,并相继获得90%以上的再保险赔偿。五家共同保险人以建设公司存在施工过错为由提起代位求偿权诉讼。最高院经审理认为,“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再保险人是否可直接向第三者(保险事故责任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保险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意见及惯常做法应予尊重”,并认定“保险人可以就全部赔偿金额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并不需要扣除已经获取的再保险赔偿,在追偿成功后再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规定或者惯常作法将追偿款返还再保险人,至于如何返还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再进一步审查。”[4]
四、结语
最高院在上述案例中采取了务实立场,认可由保险人统一行使代位求偿权,追得款项后再将其返还给再保险人。但关于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争论并未结束,仍有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厘清,包括但不限于再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人怠于行使代位求偿权或者再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方案存在异议等情形下再保险人能否直接行使代位求偿权等等。从本质上讲,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问题是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风险分配不确定性的再确定和再平衡问题。在全球疫情常态化和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增强的大背景下,保险与再保险、险资投资及其争议解决等等领域更面临着新问题和新挑战,在不确定性中寻求确定性,如何在动态变化中找到新平衡,更加值得关注。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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