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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动态】电动自行车登记方可上路 鼓励带头盔和号牌销售

羊城晚报记者 梁栩豪 为加强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从源头破解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16日,广东省公安厅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从生产与销售、登记与通行管理、静态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至10月1日。 电动平衡车等不得上路 《条例》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在生产与销售方面,《条例》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实行带安全头盔和带车辆号牌销售,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同时,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销售者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此外,还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置换废旧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辆。 《条例》提出,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有效国家标准、无合法来源、拼装、加装或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无合法来源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有关产品。 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 《条例》指出,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由所有人向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征求申请。 《条例》还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不得载人,但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安全座椅。 在禁止经营性活动方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特定领域的企业依照其申请用途开展活动的除外。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指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道路通行规定,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现场学习教育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于处罚。此外,对于电动自行车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立即返还车辆。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2020.9.17  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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