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儿童抚养费一般不影响其探视权,因为抚养费是一种货币支付,而不是对探视权的限制。探视权本身就是给自己和孩子一些提升感情的机会。通常,没有子女抚养费与探视权无关。不给孩子抚养费有没有探视权呢?接下来,将会有一个法律快报的小汇编来回答你的问题。
一、不给孩子抚养费有没有探视权?
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这是权利的放弃。然而,另一方的探视权是合法的,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对方仍有探视权。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孩子,另一方有义务给予帮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理由消失后,探访权应恢复。具体的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主要是指在下列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儿童的人:
1、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无法治愈的传染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儿童;
3.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和其他负责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探视权。
二、探视权的案例:
杨和于2009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8月生下儿子陈。经法院于2013年5月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同意陈由抚养,杨有权每月探望一次,每次一天,法定节假日一天。此后,杨认为一年19天半的探视时间太短,不能满足孩子的实际需求和情感需求,阻碍了母子之间的情感交流。他于2014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有权随时探望陈。
第一种观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法和时间应由有关各方商定。推荐阅读:拒交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有什么后果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探视权应通过协商予以优先考虑。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牟阳和陈某达成了协议。他们已经明确同意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和方式。调解协议具有既判力。如果双方在具体细节上有争议,他们会再次或多次诉诸法院并不断进行修改,这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双方冲突的解决。因此,根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与监护权相关的问题已得到处理,杨的诉讼应按照"无论发生什么事情"的原则予以驳回。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在处理探视权纠纷时应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优先调解的原则。探视权是一种具有个人属性的身份权。由于未来的事件大多涉及孩子的成长和教育等重大利益,孩子与杨之间的感情交流不应仅限于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此,它不受一件事不再重要原则的限制。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一、不给孩子抚养费有没有探视权?
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这是权利的放弃。然而,另一方的探视权是合法的,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对方仍有探视权。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孩子,另一方有义务给予帮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理由消失后,探访权应恢复。具体的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主要是指在下列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儿童的人:
1、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无法治愈的传染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儿童;
3.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和其他负责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探视权。
二、探视权的案例:
杨和于2009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8月生下儿子陈。经法院于2013年5月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同意陈由抚养,杨有权每月探望一次,每次一天,法定节假日一天。此后,杨认为一年19天半的探视时间太短,不能满足孩子的实际需求和情感需求,阻碍了母子之间的情感交流。他于2014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有权随时探望陈。
第一种观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法和时间应由有关各方商定。推荐阅读:拒交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有什么后果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探视权应通过协商予以优先考虑。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牟阳和陈某达成了协议。他们已经明确同意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和方式。调解协议具有既判力。如果双方在具体细节上有争议,他们会再次或多次诉诸法院并不断进行修改,这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双方冲突的解决。因此,根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与监护权相关的问题已得到处理,杨的诉讼应按照"无论发生什么事情"的原则予以驳回。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在处理探视权纠纷时应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优先调解的原则。探视权是一种具有个人属性的身份权。由于未来的事件大多涉及孩子的成长和教育等重大利益,孩子与杨之间的感情交流不应仅限于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此,它不受一件事不再重要原则的限制。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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