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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泰进出口实业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013-11-27

        南京海泰进出口实业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周飞律师和曾天律师代理,法院判决支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

海泰公司与人保南京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由玄武法院受理。

201177,原告为其苏A3F937轿车向被告申请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额特约险等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自20117292012728

201211下午2时左右,葛东东醉酒以后驾驶苏LM2712轿车,在122国道丹阳南二环大桥处撞上路边护栏,虽然车辆严重损坏、视线完全受阻,但是葛东东仍然驾驶汽车离开事故现场。在又行驶至丹阳市华昌路交界处时,撞到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张登州,葛东东并未因此停车,继续驾车沿着华昌路行驶时,又与原告投保车辆相撞,葛东东又转向122国道,再将驾驶三轮车的庞云仙撞到。事故发生后,为了拖回损坏车辆,原告因此支付了停车费、施救费等共计520元。

当日,葛东东被丹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212日被刑事拘留,116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另在113日,原告委托的丹阳市价格认定中心,针对投保车辆的维修费用出具一份鉴定报告,认定原告的车辆损失是73426元,原告因此支付了鉴定费3600元。112日和310日,原告因维修车辆共支付修理费69151元。

2012111,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且依据车损评估报告,证明原告车辆的损失是73246元,据此认为葛东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连续造成多起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公私财产损失7万多元,因此判决葛东东有期徒刑12年。

丹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因葛东东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所以交警部门未对本次事故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等保险,在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原告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已给原告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此保险事故属于被告的上述保险范围内,作为保险人的被告应当履行保险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在保险赔偿限额内给付保险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约定和客观事实,法院予以支持。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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