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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贿赂类罪名标准大放送

 

编者按: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诸位是否有种感觉,光这一大堆相似的罪名在脑海中绕一圈已经有点被绕晕的感觉。加之各种贿赂类罪名在主体、对象、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上也各有各的特点,各有各的不同。因此,大家在实践运用中是不是有一点傻傻分不清了?没关系!今天,我们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了贿赂类罪名中最实用的一些标准。满满的干货,大家拿走不谢哦!

 

 

贿赂类罪名立案&量刑标准

 

罪名

主体&对象

立案标准

定罪量刑标准

行贿

行贿罪

 

——《刑法》第389-390条

◇行贿罪主体 个人

 

◇行贿罪对象 个人

■国家工作人员

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第93条

◇个人行贿≥1万

◇个人行贿<1万 + 以下情形之一

■谋取非法利益

■向≥3人行贿

■向党政领导、司法/执法人员行贿

■公共利益重大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

 

◇个人行贿≥3万  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行贿 [1万,3万)[1]+ 以下情形之一

追究刑事责任

■向≥3人行贿

■以违法所得行贿

■ 谋取职务变动

■向负有食、药、安生、环保监督职责的国工行贿,实施非法活动

■向司法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

■造成损失 [50万,100万)

 

◇以下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

■个人行贿 [100万,500万)

■个人行贿 [50万,100万)+ 上段情形之一

■其他严重情节

 

◇损失 [100万,500万)

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以下情形之一

 情节特别严重

■个人行贿≥500万

■个人行贿 [250万,500万)+ 上上段情形之一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损失≥ 500万 ð 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

行贿

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主体 单位

 

单位行贿罪对象 个人

■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行贿≥20万

◇单位行贿 [10万 , 20万) + 以下情形之一

谋取非法利益

向≥3人行贿

■向党政领导、司法/执法人员行贿

■公共利益重大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条

 

*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能参照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

行贿

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主体 个人/单位

 

◇对单位行贿罪对象 单位

■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个人行贿≥10万,或

单位行贿≥20万

◇个人行贿<10万,或

单位行贿 [10万 , 20万)

+ 以下情形之一

■谋取非法利益

■向≥3单位行贿

■向党政/司法/执法机关行贿

■公共利益重大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

 

*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能参照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

行贿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主体

个人/单位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象 个人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外国公职人员

■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个人行贿≥1万,或

单位行贿≥20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按行贿罪的2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三款

 

行贿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主体

个人/单位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象 个人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外国公职人员

■ 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个人行贿≥1万,或

单位行贿≥20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按行贿罪的2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三款

 

行贿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刑法》第390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主体

个人/单位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象 个人

■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人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人

 

*鉴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行贿罪,在司法实践中,其立案标准也可能参照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参照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

◇单位行贿≥20万 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二、三款

 

介绍

介绍贿赂罪

 

——《刑法》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主体 个人

 

◇ 介绍贿赂罪对象 个人

■国家工作人员

 

◇介绍个人行贿≥2万,或

介绍单位行贿≥20万

◇介绍个人行贿<2万,或

介绍单位行贿<20万

+ 以下情形之一

■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

■介绍次数/人数≥3

■向党政领导、司法/执法人员介绍贿赂

■公共利益重大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七)条

 

*无明确规定

受贿

受贿罪

 

——《刑法》第385-386条,第163条第三款,第184条第二款

 

◇受贿罪主体 个人

■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个人受贿≥5千

◇个人受贿<5千 + 以下情形之一

■公共利益重大损失

■刁难要挟,影响恶劣

■强行索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三)条

 

◇个人受贿 [3万,20万) 数额较大

 

◇个人受贿 [1万,3万)+ A/B组情形 之一 其他较重情节

A组情形

■因贪污、受贿、挪用受过党纪、行政处分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

■受贿用于非法活动

■拒不交代或不配合追缴

■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

B组情形

■多次索贿

■公共利益损失

■为他人谋取职务变动

 

◇个人受贿 [20万,300万) 数额巨大

 

◇个人受贿 [10万,20万)+  A/B组情形 之一 其他严重情节

 

◇个人受贿≥300万 ð 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受贿 [150万,300万)+  A/B组情形 之一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受贿

单位受贿罪

 

——《刑法》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主体 单位

■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单位受贿≥10万

◇单位受贿<10万   + 以下情形之一

■刁难要挟,影响恶劣

■强行索取

■公共利益重大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四)条

 

*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能参照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

受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163条第一、二款,第184条第一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 个人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能参照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按受贿罪的2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一款

 

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第388条,第388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 个人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人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 个人受贿≥5千

◇个人受贿<5千   + 以下情形之一

■ 公共利益重大损失

■刁难要挟,影响恶劣

■ 强行索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三)条

 

*本条在《刑(九)》修订前生效,未讨论受贿主体是在/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人的情况,但实践中可能会参考这一标准。

 

◇参照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一款

 

注:方括号包括本数,圆括号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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