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admin 点击:235次 发布时间:2016-06-04 00:12
文加贵诉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命令案
文加贵诉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命令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7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包括文加贵所在村组—安岳县岳阳镇新村1社在内的31.2754公顷土地被征收为国家所有。就文加贵的房屋搬迁、安置补偿事宜,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多次与其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向文加贵发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通知书》,告知了文加贵其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安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签订协议的期限等相关事宜。但文加贵在通知期限内未与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商谈搬迁、安置补偿事宜,更未搬迁。2014年,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回土地决定书》,责令文加贵在15日内将其宅基地交出,土地上房屋、构筑物、附属物一并交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拆除。文加贵不服,遂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安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妥善安置补偿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然拒不搬迁的,土地管理部门才能作出限期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本案中,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未与文加贵就安置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又未依照安置补偿方案计算出文加贵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更未实际支付相关补偿费用,在此情形下即责令文加贵限期搬迁,交出土地,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安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对文加贵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审宣判后,文加贵和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房搬迁的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且一直是媒体、舆论关注的热点、焦点。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有关土地征收的决定,但行政机关也有依法足额、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妥善安置的义务。本案中,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在实施土地征收活动中,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在没有对文加贵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形下,即作出《责令交回土地决定书》,限期文加贵交出土地,因此承担了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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