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事项:担任黄志钢涉嫌贪污案发回重审辩护人
刑事案由:贪污罪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宣告无罪【(1998)穗中法刑经重字第3号】
承办部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
主办律师:丁一元律师 主任
主办律师评述:本案从立案侦查、1996年提起公诉直到2000年10月14日宣告无罪,历时五年多。这个过程中,高院发回重审两次,广州中院审了三次,共经历两级法院的五次审理。从时间和程序上,便可以看出无罪辩护到无罪结果是一个多么艰难的过程,这不单是对当事人的磨练,更是考验着辩护律师的水平和能力。虽然过程漫长,但正义终归这里。这个案子也给本律师增加了从事刑事辩护的坚定信念——穷尽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让当事人免受不公平对待,免受不白之冤!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志钢于1994年12月至1995年6月间,利用其经管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经济财务的职务便利,以退付经济部代管的国兴公司提交给汇商城市信用社理事会抵押担保金人民币420万元的职务便利,私自决定从经济部先后7次共划款人民币228930元到国兴公司,又以用于市工商业联合会经济部福利开支为名,从国兴公司套取上述现金。之后,将国兴公司开出的收款收据交回给经济部报账,将现金人民币228930元据为已有。1995年4月8日,被告人黄志钢经管市工商业联合会经济部财务的职务便利,以退付越秀区丰泽经济发展公司提交给经济部用于筹办马会竞猜站资金人民币20万元的利息款为名,私自决定从经济部划款人民币36000元到丰泽公司帐户,并持转帐支票到该公司提取现金,之后,将丰泽公司开出的收据交回经济部报账,将现金人民币36000元据为已有。
黄志钢涉嫌贪污,广州中院判处15年,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
二、律师论证与法律意见
丁一元律师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后,发现本案有多处自相矛盾的地方,证据链条无法环环相扣。丁律师提出,该264930元是上级领导交给被告人黄志钢本人使用的私款(该款的用途是作为经济部小钱柜开支和为职工垫支集资款等使用),事实上黄志钢已按上级领导的意图使用该款,并非个人占用。起诉指控黄志钢虚构事实和将上述款项存入个人存折一事失实。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黄志钢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黄志钢无罪。
历经5次开庭审理后,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以下意见:1、被告人黄志钢是否将所提取的公款非法侵吞占为已有尚缺乏事实依据;2、起诉书指控黄志钢贪污公款的证据不足。
三、判决结果
黄志钢最终被宣判无罪,重获自由。本案从立案侦查、1996年提起公诉直到2000年10月14日宣告无罪,历时五年多。这个过程中,高院发回重审两次,广州中院审了三次,共经历两级法院的五次审理。律师的成功辩护取得了相当良好的结果,丁一元律师也得到了当事人和家属的高度赞许!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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