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方禹终于被宣告无罪,他出来时紧紧握住我的手,泪如雨下,泣不成声。望着泪流满面的王方禹,我也是感慨万千,百感交集……
采访人:陶澜 (《北京青年报》记者)
受访人:胡嘉延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采访时间:12月19日
采访地点:报社办公室
新闻背景: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随时等待与死神约会的辽宁省凤城市的王方禹(化名),一审被判处死缓。缓期两年执行后,却因其辩护律师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有理有力的辩护,于2000年7月19日,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无罪释放。
〔引子〕曾担任王方禹辩护律师的胡嘉延给我们的一封信中写道:我所代理的这个案子,不仅审理(侦破)过程具有戏剧性和悬念,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一种法治精神。而且,作为律师,与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共同走过的820天所体验的个中滋味,不是办其他案子所能体味到的。
我是前年4月25日接受王方禹二姐的委托介入王方禹涉嫌故意杀人案的。那时,王方禹已被凤城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4月25日当天,我就找王方禹的妻子李凤兰(化名)详细询问了当时的情况,又向王方禹的二哥询问了他所看到的王方禹指认现场时的情景。27日,我再次向李凤兰询问了有关情况。此时,在我的脑海里已经形成一个初步判断:王方禹很可能是无辜的!因为,他在案发后的一系列行为不符合杀人犯的逻辑表现。
一想到这点,我就特别兴奋。作为一名律师,遇到刑事诉讼案时,都想为被告人做罪轻、甚至是无罪辩护,并且希望自己的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在涉嫌杀人案中更是如此。这种案子辩护赢了的那种荣誉感、成就感是其他任何东西都比不了的。于是,我便开始着手准备会见我的当事人。
1998年4月29日,我在公安人员陪同下,来到凤城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王方禹拖着脚镣缓慢地走进会见室,一言不发,用怀疑和带有敌意的眼光看着我。
说实在的,我真不愿意我的当事人戴着手铐和我交谈。这样会使我和他在感情交流上有一些障碍,但此举又是不得已而为之。在外地的看守所,曾发生过在押人员借与律师会面之机逃跑的事件。所以,丹东市看守所和司法局都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必须戴手铐。
我把律师执业证递给王方禹说:你二姐聘请我做你的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你同意吗?他接过我的律师执业证认真看了看,又扭头看了看站在门口的公安人员,然后从嗓子眼挤出两个字:同意。
接着,我向他讲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我可以为他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他被捕了,我还可以为他申请取保候审。之后,我又问他,公安机关为什么对他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他回答:公安机关怀疑我杀了人。我问他:你杀人了吗?
问完这句话,我两眼紧盯着他。他没有直接回答我的问话,抬起头看了我一眼,又看了在场的警察一眼,然后垂下目光,一动不动。过了好长时间,他才抬起头望着我,用坚定的语气对我说:我没杀人,是他们打我,逼我承认杀了人。
王方禹的回答及神情,使我最初的判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证实。他沉默不语的时候,我就猜可能有什么隐情使他不敢说出真心话。果然,一直没有打扰我问话的警察有了反应,威严地看着王方禹,一句话也不说。
为了稳住双方的情绪,得到王方禹签字画押的第一手材料,我一方面向王方禹解释,个别公安人员打他,可能是出于对杀人凶手的痛恨和急于破案的心情,希望他能体谅。另一方面,我向他保证,如果他真的被打坏了,我一定帮他控告,维护他的合法权益。而后,我顺利地取得王方禹的笔录。
会见了王方禹后,我于同年5月3日以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写了一份申诉状寄到凤城市公安局和检察院,列举了八个理由说明王方禹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请解除对王方禹的刑事拘留。随后,凤城市公安局经侦查发现,王方禹家院门铁把手上的一块人肉组织是被害人的。据此,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于6月13日批准逮捕王方禹。
1998年9月14日,我接到丹东市检察院二处的通知,王方禹一案已由丹东市公安局移送该处审查起诉。这时,我作为辩护人可以面向社会进行全面的、实质性的调查。我研究了凤城市公安局现场勘察笔录和辽宁省公安厅的两份刑事技术鉴定书后发现,对于那块人肉组织,笔录和鉴定书记录的发现位置不符,一个说是粘在铁制门把手上,一个说是粘在铝制门把手上。另外,我还发现,现场勘察笔录和凤城市公安局对被害人尸体鉴定书关于被害人死后形态的描述不一样。
我相信,我的这些发现一旦在法庭上抛出,无疑会像重磅炸弹一样引起震动,这对于提高我的知名度具有极大的好处。但是,我也在反问自己,律师办案究竟是为自己还是为当事人?是通过法院审判,宣判王方禹无罪,使他获得释放;还是提前做工作,让公诉人撤诉,使王方禹早日恢复自由?很显然,我选择后一种做法才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于是,我找到了检察院负责该案的检察官,谈了我将为王方禹做无罪辩护。不过,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我对自己的两个发现只字未提。那位检察官对该案十分重视,两次把案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检察院还是认为有证据证明王方禹实施了杀人行为,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1999年1月1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从开始质证时就比较激烈。果然不出我所料,我的两个发现引起了合议庭的注意。我觉得,我为王方禹做无罪辩护的发言,已经打动了合议庭,宣判王方禹无罪有极大可能性。
1999年2月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却完全出乎我的预料,像当头浇了一盆凉水:被告人王方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天,我马上赶到凤城市看守所会见王方禹,问他是否上诉。他给我的回答却是:我没杀人,我不服,不上诉。我被他的话气昏了。
我对他说,既然你没杀人,又不上诉,这不是自相矛盾吗?王方禹长叹了一口气告诉我,我为他辩护得那么好,他没杀人最终还是被判死缓,要是上诉,再判死刑怎么办。他现在是一点信心都没有,不敢上诉。听到这儿,我是又好气,又好笑。
我耐心向他解释我国法律规定,上诉不加刑。王方禹还不放心,叮问我,如果他上诉,我是否能保证他不被判死刑。法律离他似乎太远,但律师却近在咫尺。此时律师的一句话将决定他的命运。
我办过许多刑事案件,从来没有遇到过当事人要求我做出某种保证才上诉的。我一个律师能保证什么呢?可我又能保证,因为我十分清楚,法律对此已经保证了。我不是救世主,我所能做的就是通过我的力量让他认识法律,也让法律对他重新认识。如果这时我放弃了,这个人就毁了。不仅他毁了,他的家庭、亲人也被毁了。而且,让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对他不公平,对社会也不公平。为了使他振作起来,我对他说,绝对判不了他死刑。王方禹这才明确表示上诉,并仍请我做他的辩护人。
我在补充上诉材料的过程中,了解到王方禹左臂残疾,伤口足有9厘米长,小臂肌肉已经萎缩,他的左手指仅能勉强收拢,根本使不上劲。我立即意识到王方禹没有杀人能力,他不可能杀人!这和我以前的判断完全一样。
我替王方禹写好上诉状,连同二审辩护词一起交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了漫长的等待。省高院的判决迟迟不来,王方禹心神不宁,频频捎话问我怎么回事。我也等不及了,连连写信给省高院的有关法官及院长询问情况,并以超期羁押为由,要求为王方禹取保候审。这些信件像是黄鹤一去不复返,杳无音信。
2000年5月7日,省高院的一纸裁定终于被等来:发回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00年6月26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审理前,我把王方禹的残疾证和他单位所开证明的复印件连同一个说明一起交到检察院。这次我不想把这两个证据当成秘密武器,我只希望我的当事人少走一些程序,少遭一些罪。可遗憾的是,丹东市检察院还是坚持提起公诉。而我,仍为王方禹做无罪辩护。
2000年7月19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方禹故意杀人一案再次进行公开审理,最终宣判:被告人王方禹无罪。我清楚地记得,那天审判长的话音刚落,旁听席上便爆发出雷鸣般的掌声,我的当事人也情不自禁地鼓起掌来,我也是心绪难平。整整两年,我和王方禹一样悬着的一颗心才落下来,那种喜悦无以形容。这不仅意味着救人一命,更重要的是通过自身的努力,为司法公正做了一点实事。
(原载2000年12月26日北京青年报《法情录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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