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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包庇罪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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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包庇罪再审决定

发布时间:2015-05-12 17:05:08点击:3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4)刑监字第x号
原审被告人A包庇、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4日作出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A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被告人A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A提出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以刑监字第***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申诉。A遂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A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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