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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拆迁律师】农家酒店未批先建被处罚,一审胜诉却成被告,能否再次“化险为夷”?

经营十多年的农家酒店“未批先建”被区执行局下达处罚决定,一审胜诉成功维权,熟料被告不服,再次对簿公堂,京云律师接受农家酒店经营者王女士委托,代理其应诉。近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驳回了区执法局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

 

 
案件详情
 

 

王女士是贵州省贵阳市某区村民,在当地有一处房屋。因为当地旅游业发达,嗅到商机的她于2006年将原有的房屋进行了加建,用于农家酒店经营。自农家酒店经营以来,王女士一家便开始了“日进斗金”的生活。谁承想,2019年3月4日,王女士家经营的农家酒店因“未批先建”的问题被人举报。随后,区执法局在次日立案后,便当即对王女士进行了询问和进行了现场检查及勘验,测量了房屋长宽、面积。

 

此后,区执法局向相关部门去函调查涉案房屋是否办理相关建房手续,相关部门复函称:1、涉案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王女士修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2019年7月11日,区执法局作出0040号综合行政执法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王女士于年7月18日前自行拆除。王女士拒签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区执法局先后作出1815号、0798号综合行政执法处罚决定。王女士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473号判决:撤销区执法局于9月23日对王女士作出的0798号综合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

 

宣判后,原审被告区执法局服一审判决,遂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473号行政判决。面对区执法局的上诉,王女士出于对京云律师专业水平的认可,决定委托京云律师代理出庭维权。

【京云<a href=http://www.yunhelaw.com/tea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拆迁律师</a>】农家酒店未批先建被处罚,一审胜诉却成被告,能否再次“化险为夷”?

 
庭审
 
 

 

法庭上,区执法局称:1、一审法院对案涉建筑面积认定无依据为由,撤销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2、拆除违法建筑,并不需要进行赔偿或补偿,因此对房屋面积的认定,不需要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测量,只需要在拆除时将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区分开即可。3、对于是否能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由被上诉人举证等为由向法院提起上诉。

 

京云律师指出: 

第一,上诉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存在对涉案建筑面积这一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其径行责令限期拆除明显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予以撤销。涉案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不应当被拆除,且上诉人本次执行目的明显不具有正当性。

 

第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上诉人执法局有对在其管辖范围内房屋查处的权利。本案中,上诉人执法局行使其职权对被上诉人王女士的房屋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上诉人限期内自行拆除,但0798号综合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中,对于被上诉人应当拆除房屋的面积认定并未进行现场测绘,而是通过估算方式认定并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第三,案涉房屋虽并未取得相关规划建房手续,但行政执法部门也应当将案件相关事实查清,把证据做扎实,这不仅是为了避免后续与当事人之间无谓的争议和诉讼,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也是为了保证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以及其他相应基本权利。故上诉人所称无须对案涉房屋面积进行测绘,与法不合。

 

第四,关于涉案房屋是否能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之举证责任。行政案件在举证责任的分布上,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案中,要求被上诉人王女士限期拆除房屋,而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前提是,房屋已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因此该举证责任应当由上诉人执法局承担。

 

综上,上诉人作出的0798号综合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亦不足。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区执法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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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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