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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先行判决案

案件描述

A公司为民营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B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2017年,A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B公司作为其投资开发的某住宅工程的施工单位。B公司承包了A公司投资开发的施工工程。双方就工程签订了两份合同,即“黑白”合同。实际履行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承包人逾期超过30天仍无赶工措施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以上合峰会导致工程停产、停运、材料费、人工费上涨为由,要求工期顺延并要求调高材料费、人工费,且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损失。对此,双方未达成一致。此后,部分工程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状态。A公司多次催告,B公司仍拒绝复工。2018年,A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函,通知B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项目总承包合同(实际履行合同)。后B公司收到该解除通知。同年,A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合同已解除,并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诉讼思路

 

诉讼的关键点,确认两份合同哪一份是实际履行合同以及B公司的违约行为。本案中B公司在发给A公司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所填的合同编号及合同金额均与A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施工合同完全相符,故A公司提供的合同是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A公司依照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向B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B公司收到该解除通知后未提异议,庭审中B公司认可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且B公司自认自某日停止工程施工,故A公司请求确认其提供的涉案合同已经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本案A公司请求确认合同已解除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且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较为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先行判决”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停工损失的继续扩大,A公司申请法院作出先行判决确认合同已解除。

 

诉讼结果

 

基于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先行判决,判决确认合同已解除,对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待查明相关事实后再行判决。

 

意义描述

 

本案是利用先行判决诉讼思路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请求确认合同已解除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为了防止停工损失的继续扩大,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先行判决,先行判决合同已解除,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较为复杂,待查明有关事实后再行判决。先行判决,是为了面对疑难案件和当事人诉讼请求多个,在一部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能够保障及时获得判决,防止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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