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起诉是什么?怎么争取不起诉?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19-09-23 15:39:00 浏览:130
刑事案件不起诉是什么?刑事案件并不是只有在法院辩论之后才能争取到无罪,事实上在检查阶段,如果能得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同样也是无罪。那么,刑事案件怎么争取不起诉呢?
刑事案件不起诉是什么?
刑事案件不起诉,简单来说就是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符合不起诉的标准,不在向法院起诉嫌疑人,嫌疑人无罪释放。
刑事案件怎么争取不起诉?
刑事案件想要争取不起诉决定,先要提交不起诉申请书,然后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嫌疑人。这里我们建议最好能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帮助申请。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不起诉决定具体的四个标准:
一、法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中止犯罪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等情形。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斟酌案件具体情况来加以确定。
1、法定量刑情节:自首、立功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共同犯罪:从犯、胁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故意犯罪的未完成状态:犯罪预备、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5、特殊主体: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四、附条件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刑法》分则第四章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为侵犯财产罪,第六章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案件不起诉的介绍,如果您想要争取不起诉,欢迎咨询信之源北京律师事务所免费在线律师,或者直接拨打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053-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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