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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纠纷用锄头打伤对方的男子被判刑

本网消息(雷娟漆长青)同村同姓的两个农民住在同一个地方半个世纪的村庄。他们本来应该和睦相处,却因为几尺地的使用权发生争执,其中一人竟然用锄头打伤了另一人。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泰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泰平与被害人胡治赓因土地纠纷发生矛盾。 2014年4月28日上午,被害人和胡治赓在他家附近埋了一根水管,被告人和胡泰平则为他的新厨房打了地基。胡治赓完工后,以胡泰平侵占他的土地为由阻止胡泰平施工,随后双方发生争执、打架。被告人和胡泰平用装满泥土的锄头敲打胡治赓的右小腿,导致胡治赓右腿胫骨和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胡治赓的身体受伤程度被列为轻伤。事件发生后,被告人胡泰平并没有赔偿胡治赓的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和胡泰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受轻甲级伤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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