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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一审判决公布

记者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11月7日至9日,“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涉及27起案件。天津港“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刑事案件一审,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九家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9日,对上述案件涉案被告单位、24名直接责任人员、25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进行讯问。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22时52分左右,位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位于滨海区天津港。天津新区发运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造成165人死亡、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304栋建筑物、12428辆商用车辆、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火灾爆炸事故系特大责任事故。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该公司罔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非法建设危险品堆场,非法经营、非法储存危险品。其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同时,天津中滨海盛健康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滨安全评价公司)作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在安全审查、评价和监测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持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市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有关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违反规定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法律法规。日常监管严重缺失;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重大损失。被告人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归案后,主动供述自己为瑞海公司违规办理港口危化品经营资质的行为,并多次向时任天津市交通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举报、港口管理部部长冯锋。刚刚要求给予李志刚、冯刚共计15.75万元财产。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瑞海公司董事长余学伟因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罪、非法经营罪、危险品引发事故罪、受贿罪被判刑。他因多项罪行受到惩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支峰等五人因非法储存危险物品、非法经营、危险物品引发事故等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的处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中滨安平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并处罚款25万元:中滨安平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博阳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分别。监禁。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吴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志刚等8人也因受贿罪被判处数罪。并受到惩罚。

  在审理“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件中,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其有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核实属实、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将予以采纳。法庭上,检察院利用多媒体出示了大量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宣判后,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执业律师和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了各案件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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