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女士在福州市闽侯县下属某村拥有自建房屋一处,一直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2020年,因当地政府建设道路需要,将张女士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2020年12月,当地镇政府在未与张女士沟通、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张女士的房屋实施拆除,并拒绝与张女士对房屋赔偿事宜进行沟通。
经熟人介绍,张女士找到本所李海霞、默立贤及唐立明三位律师,委托处理房屋维权事宜。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协助张女士针对拆除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向一审法院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镇政府提交一份由案外人针对涉案房屋签订的零赔偿协议,该份协议上还有当地村委加盖的公章,以此证明涉案房屋权属人系案外人而非张女士。由于该材料存在诸多问题,代理律师并不认可并充分阐述理由,但一审法院的裁定仍受到了此份疑点重重的协议影响。此外一审法院认为,张女士提交的材料无法体现其与涉案房屋的关联性,张女士与镇政府分别向法院提交的由村委出具的证明内容不同,张女士提交的两份证明内容效力不及镇镇府提交的一份,前者协议内容被前者所否定。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无法证明张女士是涉案房屋产权人,无权对镇政府拆除行为提起诉讼,裁定驳回张女士的起诉。对于一审处理结果,张女士无法接受。鉴于对本所律师代理经验、法律知识及办案态度等多方面的认可,决定继续由律师处理本案上诉事宜。
办案结果
经过二审开庭审理,福州中院作出裁定,决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二审裁定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张女士提交的建房票据、网络及电费凭证、公司营业执照等多项证据材料可以初步证明其在该村拥有诉争房屋的事实。此外,经过对案外人的问询,证实了镇政府所出具的协议并非案外人本人签写,案外人对此协议并不知情。一审裁定认定张女士的起诉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律师说法
涉案房屋虽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能直接以提供证书的方式证明房屋权属人,但张女士已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其建造、占有及使用,且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在无相反的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张女士不是涉案房屋权利人的情况下,应认定涉案房屋为张女士所有。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张女士作为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行为的相对人,个人权益因拆除行为受损,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应进行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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