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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盗窃金额? :

律师提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的,构成盗窃罪。涉案物品价值无法估价的,应当根据查明的赃物数额确定盗窃数额。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时返还赃物,并追回受害单位损失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如何确定盗窃金额? :
盗窃罪是一种侵害财产的犯罪。盗窃数额的大小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量刑的轻重有关。在盗窃案件中,对于盗窃数额,如果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一致、互相印证,就更容易确定。但在如何正确认定被害人供述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被告人与辩护人对鉴定结论不一致时,有时会存在分歧。在审判实践中,盗窃数额往往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因此,如何确定盗窃数额是一个运用证据规则、审查、判断、举证、确认的复杂过程。接下来,笔者就盗窃罪数额如何确定谈谈自己的粗略看法。深圳盗窃案刑事律师
1、被告人供述数额与被害人供述不一致时如何认定。
(1)单次犯罪盗窃数额的认定。在个别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如果被告人的多项供述相对稳定、一致,排除了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且被害人的供述又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一般应以被告人供述的数额为准。在确定盗窃数额时,根据以往的司法理念,以受害人的陈述为准。笔者认为,这不符合刑事诉讼中证据证明的原则。也就是说,孤立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于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都是单一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因此不能轻易断定前者的证明力不如后者的证据,其证明力应当相同。例如,被告供述被盗金额为3000元,受害人则称被盗金额为5000元。深圳盗窃案刑事律师应认定被盗金额为3000元。由于5000元中包含3000元,因此该认定符合证据认定规则。对于单独的盗窃案件,如果只有被告人承认在某一地点实施盗窃行为,而没有被害人供述(即找不到被害人),则对该类案件定罪判刑可能不妥。案件。待证据确凿、充分后,将另行提起公诉。
(二)共同盗窃案件中盗窃数额的认定。
1。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供述一致但不一致时。本案在排除逼供、诱供、伪造供述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以被告人供述的盗窃数额为准。因为被告人的供述可以互相印证,而且比较稳定。
2。被告人供述部分内容与被害人供述一致,而被告人供述部分内容与被害人供述不一致时。例如,被告人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 A、B承认盗窃5000元,B承认盗窃7000元,受害人承认盗窃7000元。虽然证据数额相同,但认定盗窃数额为5000元更为合适。根据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当案件事实、证据出现疑问时,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时应当有利于被告人。深圳盗窃案刑事律师
3.对于只有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供述而缺乏被害人陈述的案件。如果各被告人供述的盗窃数额一致,且赃款、赃物的时间、地点、方式、涉案人员、处理情况基本一致,经调查核实,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可能性,或者可以排除串通的情况,对此,被告人被定罪并判刑。否则,定罪判刑就不妥当。深圳盗窃刑事律师
2、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及鉴定结论的认定问题。
(一)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存在问题
1.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论比较随意,缺乏合理性。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中,被告人、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法官也对鉴定结论表示怀疑。大多数是评估人员受外界因素影响随机评估的结果。例如,在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案中,受害人通过物流公司将一大袋衣服从浙江运回。调查阶段,物价部门出具了被盗物品价值12000元的鉴定结论,起诉阶段又出具了被盗物品价值9920元的鉴定结论。审理阶段,通过补充侦查,查明被盗物品购买价为9790元。这可以识别被盗物品。深圳盗窃刑事律师
2.鉴定依据缺乏客观性,鉴定程序不规范。由于大部分被盗物品并不存在,物价部门仅依靠受害人陈述涉案物品名称、购买时间、品牌、型号、购买时的价格等,且大多缺乏原始票据。由于受害人的陈述受到情绪、社会经历、智力等因素的影响,有时其陈述缺乏客观真实性。另外,鉴定程序不规范,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二)价格评估结论的确定
针对价格评估结论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在接受评估结论时应进行严格审查
1。合法性审查。取决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员与涉案人员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鉴定程序是否规范等。
2。客观审查。鉴定材料是否充足、来源是否真实、是否有购买物品的原始收据、当事人的陈述是否存在矛盾等。
3.合理审查。法官应当根据自己的社会生活常识、实践审判经验以及对市场状况的了解来判断鉴定结论是否真实。
经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审视,如果您仍然不服气,可以直接向鉴定人及当事人进行调查,您就会对鉴定结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以达到正确确认盗窃金额的目的。深圳盗窃案刑事律师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确实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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