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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是如何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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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发生了多起森林火灾事件,尤其是四川凉山森林火灾,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最终大火得以扑灭,但牺牲了年轻的消防员战士的生命,令人痛惜。火灾的发生有很多是人为因素导致的,这些人有的被判处“放火罪”,有的被判处“失火罪”,前者我们比较熟知,那么失火罪是什么呢?

失火罪是如何定义的?

       失火罪,是指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主观方面为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针对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而言的,非指行为是有意还是无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起火灾,并且已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所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或在森林中乱烧荒等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
 
       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
 
失火罪
 
       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所谓“严重后果”,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的情形,即(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俗话说“水火无情”,生活中常常因一个小小的烟头引发的火灾事故不胜枚举,为了避免灾祸发生,也为了自己和他人的财产、人身安全,一定要时刻注意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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