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在不了解拆迁政策的情况下,大多会选择向拆迁办申请信息公开,这当中需要注意什么?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一下内容。
陈先生是江苏某村居民,他的房屋在两年前被拆迁。2021年1月21日,陈先生通过信函向拆迁办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陈先生原房屋所在地块的三次分别为130.7318万元、528.8226万元和648.4555万元土地补偿费的拨付记录凭证和发放明细。
拆迁办于2021年1月22日签收了陈先生提交的申请材料。2021年2月4日,拆迁办向涉及社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2021年4月16日,社区向拆迁办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2021年4月20日,拆迁办向陈先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但答复书中载明因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故不予公开。陈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冠领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本案中,拆迁办在收到陈先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公开陈先生所申请的信息可能会损害社区居委会的合法权益,向社区居委会书面征求意见。在收到社区居委会的书面确认函之后,拆迁办于法定期限内向陈先生作出回复,因涉及第三方利益而并没有公开相关信息,拆迁办的行为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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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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